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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九)——属地政府的法定职责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8/12 11:03:09    阅读次数:19088     

属地政府的法定职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除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更需政府依法监管三个层面的欠薪治理格局缺一不可。因此,明确政府属地责任和各部门职责,依法监管,才能确保实现《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为:

1)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按照“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2)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3)压实工作责任,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建立完善工作督查督导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和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对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约谈、问责。

4)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5)牵头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拖欠和重大欠薪案件,把农民工欠薪问题解决在属地。

6)健全完善欠薪应急处置机制。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防范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冲击社会底线的极端事件;健全完善欠薪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工作预案,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等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查明情况,督促企业尽快解决欠薪问题,及时向社会通报处置情况,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矛盾升级,确保社会稳定。

7)建立政府应急周转金。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8)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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