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人才配偶子女入职事业单位考核
直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人社规〔2019〕6号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人才配偶子女入职事业单位考核直聘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人才配偶子女入职事业单位考核直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万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厅字〔2018〕11号)精神,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拟聘用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并获得《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人员(以下简称“获证人才”)的现婚配偶、子女,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云南省“获证人才”配偶或子女拟入职事业单位的,经“获证人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考核直聘方式进行招聘,招聘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获证人才”配偶、子女考核直聘优惠政策,自取得《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起5年内有效。
第四条 “获证人才”配偶、子女考核直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除具备国家和我省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事业单位拟聘用的“获证人才”配偶或子女学历应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州(市)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含所在地为昆明市辖区以外的省级事业单位)拟聘用的“获证人才”配偶或子女学历应为大学本科及以上。
(二)拟聘用人员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工勤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或拟任六级职员及其以上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放宽到50周岁。
(三)非在编在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3年以上的原在编在册人员。
第五条 配偶或子女以考核直聘方式入职事业单位,以“获证人才”所在单位协议约定为前提。
第六条 “获证人才”配偶、子女考核直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由“获证人才”书面向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明确拟考核直聘的配偶或子女,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由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招聘方案并填报《云南省事业单位考核直聘“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人才配偶子女计划申报表》。
(三)核准招聘计划和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和方案后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拟考核直聘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对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方案进行核准。
(四)确定拟聘人选。由事业单位在单位范围内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经报名及资格条件审查后,可等额进行面试测评、体检、考察,最终确定拟聘人选。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且体检合格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六)聘用。核准后,事业单位与拟聘“获证人才”的配偶或子女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获证人才”配偶、子女以考核直聘方式入职事业单位;已经以考核直聘方式聘用的,事业单位须与其配偶或子女解除聘用合同:
(一)“获证人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议,未达到协议明确的条件要求。
(二)因“获证人才”个人原因,被清退出云南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被收回《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证》。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不能办理情形。
第八条 考核直聘入职后,在所入职事业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能调动。
第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云人社发〔2016〕182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