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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5 09:15:24 浏览次数:35951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人社通〔202011


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7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提出“这场疫情是动员令,也是军令状,既考验各级领导干部能否真正做到守初心、担使命,更检验各级领导干部在危难险重工作中的实际能力和水平”的工作要求,为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及人社部各项防控措施,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决定成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杨榆坚  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和江峰  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齐晓勇  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石丽康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邢渭东  一级巡视员

施边明  一级巡视员

叶健梅  省社保局局长

   省就业局局长

张金涛  省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员:李    厅办公室主任、一级调研员

                 政策法规处处长

             胡小兵  规划财务处处长

             吴晓丽  就业促进与农民工工作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朱昌龙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韩世云  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李玉红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王雅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陈国忠  劳动关系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彭岚萍  工资福利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胡庆彬  养老保险处处长

张泽斌  失业保险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沈义明  工伤保险处处长

郭玉川  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杨常荣  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信访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何亚宁  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一级调研员

戴富皇  省表彰奖励办公室主任、二级巡视员

   对外交流合作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丁云跃  行政审批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吴跃东  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张秀尧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

   省社保局副局长、二级巡视员

杜华杰  省就业局副局长

刘彦群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省人事考试院院长

   信息中心主任

赵钢成  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李平生  省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长

   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中心主任

李文勇  省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宣传中心副主任

孙金婷  省职业年金运营管理中心主任

   云南人才市场主任

   省职业介绍中心主任

   厅扶贫办主任、一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宣程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吴晓丽同志担任,对外联络员由沈义明同志担任,对内联络员由李悦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全省人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研究确定防控工作策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厅属各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参加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相关会议精神,督促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及时反馈信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责分工

按照省委、省政府及人社部对疫情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从7个方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厅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要求,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履职尽责、合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做好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疫情防控工作

1.密切关注我省外出务工特别是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返乡农民工群体防疫情况,定期摸排返乡农民工防控情况,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信息互通和联系跟踪工作。

2.加强监测,建立从疫情地区返乡农民工群体信息日通报制度,每天按时采集并指导汇总分析全省情况,及时向省、厅两级领导小组通报信息动态。

3.全面统筹和安排全省现场招聘活动,疫情未解除期间,暂缓组织现场招聘活动、暂缓推进有组织向疫区的劳务输出、暂缓开展大规模集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对确定停办现场招聘活动的,要及时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加强网络招聘岗位收集和信息推送,采取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等形式。招聘活动作出调整或取消的,要多渠道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引导企业和劳动者有序招聘求职,多种渠道满足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需要。调整后的招聘活动信息,要及时上传发布至“就业彩云南”信息平台。

4.将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节后新招员工较多的企业作为防控重点对象,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持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风,做好消毒工作。紧盯节后集中求职、集中招工的重点时段,密切跟踪疫情对就业形势的影响,持续跟进企业招用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5.精准掌握全省返乡农民工,特别是贫困劳动力的数量、地域分布和个人信息等具体情况,研究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应对预案,要针对不同人群,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对能到省外就业的要积极对接输出地,做到及时有序输出;对愿意在省内就业的要加强培训,鼓励企业吸纳;对就业困难的,要采取乡村公益性岗位等措施进行就业帮扶,积极做好复杂形势下的稳就业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就业扶贫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省就业局

配合单位:就业促进与农民工工作处、省人才市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信息中心

(二)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工作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牵头单位:工伤保险处

配合单位:省社保局

(三)做好人员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给窗口经办服务人员配备必须防护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对于必须组织的考试等人员密集型活动,要主动与防疫部门协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处、省人才服务中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人事考试院、

配合单位:规划财务处、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劳动保障监察局、省社会保险局、省就业局、信息中心、省人才市场

(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

1.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4.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劳动关系处、劳动保障监察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配合单位:工资福利处、失业保险处、行政审批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力资源咨询服务中心

(五)做好技工院校疫情防控工作

1.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及时研究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力量开展防控,依法依规有序管控,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人,通过与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指导各技工院校做好防控相关工作。

2.厅属3所技工院校,要做好假期值班值守,严禁举办不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加大校园卫生整治力度,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积极参与联防联控。

牵头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配合单位:云南技师学院、云南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云南冶金高级技工学校

(六)做好人社政策支持工作

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适时会同相关部门表彰一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牵头单位:工资福利处、省表彰奖励办公室

配合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七)做好厅机关科学防护工作

加大对办公区域清洁消毒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密切关注干部职工健康,落实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预防工作。

牵头单位:厅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

配合单位:厅属各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职尽责,结合本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地细化工作措施,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预案到位、力量到位、保障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既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主动协调衔接,加强人社系统内部协作及与卫生健康、交通、防疫等部门的配合,推动疫情防控工作深入开展。

(三)严格信息发布。宣传中心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舆情监控处置,对涉及人社工作领域的舆情要第一时间上报,要规范信息发布,未经同意,严禁擅自对外发布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信息。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各单位“一把手”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相关责任人员要随叫随到,保持临战状态,随时做好应对紧急情况、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要密切关注社会动向,及时搜集、充分预测因疫情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各牵头部门,不能各行其是,必须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行动。需要下发通知,组织活动,尤其是涉及全省人社系统展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方案等,须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