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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人社动态 > 政策解读 > 内容云南省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文章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4/12/19 15:38:23 阅读次数:168412月16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5条贯彻意见,进一步明确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对政策对象、支付标准、经办模式、风险防控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在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一、对象范围 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期间,在云南省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实施后,每个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固定,不因实际退休年龄而发生变动。 二、支付标准 我省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大龄领金人员可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三、优化经办服务 (一)经办方式: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到领金地按规定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二)申领时间:大龄领金人员应在办理退休业务后次月起一次性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一次性申领。 (三)申领方式:大龄领金人员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完税证明或缴费凭证、费用申报表及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网厅或线下方式向领金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审核后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加强主动告知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系统筛查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主动告知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及申领渠道。 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引导大龄领金人员在领金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支持政策,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五、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属于《通知》规定的大龄领金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六、强化风险防控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做好政策衔接 (一)续发失业保险金政策:对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实施前(2024年12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金期满续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领金期满时距离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照“老人老办法”续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 (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上述人群在领金或续发过程中满足距改革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条件的,可以享受《通知》规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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