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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调整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1日 阅读: 8722 次 字体:【】 【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精神,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充分发挥人社部门服务全省稳增长大局的职能作用,同时,又因为省、市社平工资不断提高,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逐年递增,失业职工受经济下行影响,经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在资金结余允许的条件下,适当调整全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

养老保险:从161.40元/人、月提高到190.00元/人、月,全年为2280.00元/人、年,月增28.60元,年增343.20元;医疗保险:从64.60元/人、月提高到75.60元/人、月,全年为907.20元/人、年,月增11.00元,年增132.00元;

二、其他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单亲家庭、残疾人)

养老保险:从153.60元/人、月提高到159.50元/人、月,全年为1914.00元/人、年,月增5.90元,年增70.80元。医疗保险:从61.45元/人、月提高到65.00元/人、月,全年为780.00元/人、年,月增3.55元,年增42.60元。

(保山市就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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