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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4日 阅读: 7818 次 字体:【】 【 来源: 作者:

云人社通〔2019〕62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帮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能增收的重要举措,关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当前,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搬迁群众的就业压力逐步凸显。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厅字〔2018〕38号),按照“以岗定搬、以业定迁”的要求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在哪里,人社服务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的目标,现就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工作服务重点。各地要把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以下简称搬迁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人群,将小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点,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安置点、800人以上大型安置点作为重点区域,聚焦群众后续问题,坚持普惠性政策和超常规举措并举,全力做好搬迁群众的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努力促进搬迁“进城入镇”群众充分就业,确保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二)纳入政策服务体系。各地要将搬迁群众全部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搬迁至城镇区域的,按城镇户籍人员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精简落实政策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便捷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和搬迁群众享受政策。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分标准和流程,増经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的培训、就业意向和企业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精细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

(三)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各地要在易地扶贫搬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配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要在集中安置点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站、服务点或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50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要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站、25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要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点,要在其他安置点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窗口。按照各地易地扶贫搬迁计划进度,围绕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群众,大力开展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转移就业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切实改善贫困地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条件。

二、主要任务

(四)加强调查摸清底数。各地要根据搬迁人口名册清单,对16周岁以上,以及有劳动力能力的搬迁群众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搬迁劳动力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能力状况、就业状态、就业意愿等信息,做到劳动力底数清、培训愿意清、就业愿意清。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劳动力信息进行标识,为开展精准培训、就业帮扶提供依据。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创业信息收集的长效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使搬迁群众实现就业或处于积极的就业准备状态中。

(五)全面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宣传手册、进村入户进行实地动员等多种方式,利用春节和重要节假日、赶街天等节点,大力宣传各级各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就业致富典型,使各类就业创业政策家喻户晓,并激发搬迁劳动力主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热情。确保搬迁群众中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掌握1项职业技能。

(六)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统筹整合农业、扶贫、教育、科技等部门政策资源和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培训力量,对搬迁群众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并按各项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全面落实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深度贫困县补贴标准可按规定在省级确定的基数上再上浮30%。积极帮助搬迁家庭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或就读技工院校。

(七)组织推动劳务输出。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转移就业百日行动”“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不同主题的专项活动,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举办招聘会,为企业和搬迁群众搭建平台。要建立安置点就业信息常态化推送机制,通过电话短信息、滚动屏幕、微博微信客户端、就业大篷车等多种方式,“滴灌式”推送就业岗位信息。要加强省际劳务协作,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外设立的劳务服务工作站作用,积极引进大型用工企业、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就业帮扶工作,全力推进搬迁群众省外转移就业。

(八)落实劳务输出补贴。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村级组织和农村劳务经纪人,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输出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跨省务工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车票向输出地安置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交通补助,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按规定执行。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通过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工业园区发展壮大企业,扩大就业容纳能力,对招收搬迁劳动力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并协商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组织搬迁劳动力到企业就业的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组建劳务队,支持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的劳务项目,积极促进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

(十)创建就业扶贫车间。200户800人以上的安置点至少建成1个以上就业扶贫车间,鼓励工业品来料加工、手工制品、旅游产品、农产品初级加工、规模化种养殖等行业企业到安置点采取分散加工、家庭作坊、“企业+农户”等形式,使搬迁劳动力特别是不能外出务工的,实现就地就近居家灵活就业。扶贫车间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的,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贴。

(十一)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站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向有创业需求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报名、贷款申请等“一站式”服务。向在安置点实现就近创业的易地搬迁劳动者和随迁人员,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在搬迁安置点创办的小微企业并积极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的,优先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凡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十二)开展创业能力培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和积极性,加大对易地搬迁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培养力度,动员和组织易地搬迁安置点有创业意愿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劳动者参加SIYB创业培训,培养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结合搬迁安置点当地高原农特产品和少数民族特色产品,组织具有一定互联网知识的易地搬迁劳动者和随迁人员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培养电商创业能力,开展电商创业。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投资机构,利用易地搬迁点的房屋、场地设施和通过流转政策形成的集中连片农业用地等资源,开展县(市)区创业园、众创空间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凡搬迁人员达到2000人以上的安置点,要建成1个以上创业园或众创空间,积极吸纳易地搬迁劳动者和随迁人员实现就近就地自主创业。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对认定的县(市)区创业园、众创空间,按照吸纳带动创业者的数量给予建设补贴,遴选部门孵化机制健全、扶持创业成效明显的社会投资机构创办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通过评审认定后,给予200万元的建设补助资金支持。

(十四)政策兜底安置就业。各地要针对“有劳动能力、无产业可扶、无法外出”的搬迁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等无法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搬迁劳动力及随迁人员,统筹各种政策性资源开发生态护林员、河道管理员、地质灾害检测员、公路养护员、扶贫信息员等乡村公共服务岗位提供兜底帮扶。对符合条件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有关资金中列支。

三、有关要求

(十五)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抓好抓实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要落实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和搬迁群众就业失业情况分析,大力发展就业扶贫车间,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六)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式研判,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针对2000人以上大型安置点,实施重点监测,制定风险应对预案,有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十七)强化作风建设。各地要把作风建设贯穿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工作全过程,落实人社系统作风建设工作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强化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要加强宣传引导,注重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搬迁群众的内生动力,营造劳动最光荣、幸福靠奋斗的良好氛围。

(十八)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务求工作实效,要及时对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逐级报送,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在2019-2021年期间,实行月报制度,县(市、区)次月2日前将工作情况及附件报州(市),州(市)次月5日前汇总报省就业局。

联系人:阮春雷

电话:0871--67195847 63135918(传真)

邮箱:2496020908@qq.com

附件: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500人以上)就业创业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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