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5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全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政府激励创业创新、社会支持创业创新、劳动者勇于创业创新的生动局面,奋力闯出跨越式发展新路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
——重大意义。今年以来,我省面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增速放缓的局面,虽然保持了就业形势的总体稳定,但就业总量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面对复杂的经济和就业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型经济快速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实现公平正义;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创业创新理念,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制度束缚,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通过完善创业政策,搭建创业平台,优化创业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全力开创我省环境更加开放、服务更加完善、制度建设更具活力的创业创新工作局面。
——目标任务。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促进计划”,到2017年,全省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创业园区扶持等措施,扶持60万个以上创业主体,通过鼓励创业带动150万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实施“创业园区建设计划”,到2017年,全省建成60个扶持各类创业群体的州市县创业园,60个服务各类园区创业企业的园区众创空间,100个服务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校园创业平台。实施“技能扶贫扶困专项行动”, 到2020年,帮助100万以上的贫困人口实现就业摆脱贫困。通过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确保我省就业形势继续保持稳定。
二、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一)降低创业门槛。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与促进创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先照后证”;加快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15年10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程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二)减轻创业负担。依法落实国家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落实国家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企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三)放宽职业资格准入。落实国家、省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政策,逐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全省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不再实行执业(就业)准入控制,不再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执业(职业)强制挂钩。
(四)建立创业投融资引导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模式,设立省级创业就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支持大众创业。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规范众筹融资平台发展,探索建立小额股权众筹融资机制,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探索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有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归个人所有。
(六)完善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成果转化,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不少于6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完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条件。
(七)统筹资源形成合力。统筹发改、教育、科技、财政、人社、商务等职能部门出台的各项创业创新扶持政策,畅通部门间协调联系渠道,统筹部门资源的使用,打破部门利益化、政策碎片化的传统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创业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特点,充分利用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三位一体”的创业扶持工作机制,结合行业、市场需求及特点,不断探索创业扶持的新方式,构建创业服务的新载体,积极鼓励和引导职工、青年和妇女等群体勇于创业,切实发挥其在创业中的生力军、主力军和半边天作用。
(八)建立创业就业奖励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大众创业奖”,从2016年开始,每两年开展1次云南省大众创业奖评选活动,对我省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优秀创业者、创业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创业导师、出色完成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工作表现优异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加大创业创新扶持
(九)推进州市县创业园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整合土地资源,盘活闲置场地、厂房和其他设施建设创业园,以区域优势资源为基础,吸纳各类创业群体开展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入园创业给予重点扶持。对经评审认定的州市县创业园,由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加强园区众创空间建设。充分利用全省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资源,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实现创业与创新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对经评审认定的园区众创空间,由省级财政给予8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一)加快校园创业平台建设。各大中专学校和技工院校要整合和利用各类研究基地、创业实验室和创业训练中心等资源,加快推进校园创业平台建设,为大中专学生、技工院校学生提供创业教育实践和创业项目孵化服务。对经评审认定的校园创业平台,由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十二)打造“互联网+创业创新”新模式。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打造集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扶持服务、创业基金投资、网络众筹融资为一体的众创网络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整合现有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畅通资本、人才、科研项目等要素之间的对接渠道,全面提升创业扶持信息化水平。
(十三)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完善“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统一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
(十四)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将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提高后增加的10万元贷款,按规定给予2年期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承担。
(十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创业者,也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十六)完善“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可向学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2年。从2015年起,每年评审认定200个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实体,每个给予3万元至5万元的无偿资助。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将“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现代农业经营实体。研究建立创业券、创新券等创业帮扶新模式,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
(十七)支持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通过加强创业培训,实施创业辅导员帮扶,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返乡农民工创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创业园区要制定有利于返乡农民工入园创业的优惠措施,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打造一批区域化、专业化、特色化、便利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各地要整合创业资源,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服务,激发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创业热情,努力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四、提升创业者技能素质
(十八)强化创业教育培训。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推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及创业教育,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要完成不低于32学时、不低于2学分的创业课程。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结合学校特色和办学定位,在不同年级的专业课程设置中,合理增加创业课程在教学中的比重。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强化创业实践,增强学生创业能力。加强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明确创新创业教育绩效考核标准,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专兼职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
(十九)加强创业创新技能人才培养。发展与创业创新需求相匹配的技能教育培训,积极探索“创业创新+技能”培训新模式,健全完善“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体系,大力发展工学交替、学徒制、半工半读、远程教育等灵活教育培训方式,加快推进教学实训基地或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为我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和技能人才储备。
(二十)建立统一规范的创业导师队伍。整合各类创业导师资源,完善创业导师资源库,到2017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县(市、区)要全部建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统一的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创业导师作用。
五、加大就业重点群体帮扶
(二十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家庭、少数民族、残疾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从2016年起将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费标准由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
(二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对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适当降低考录招聘门槛。按照中央和省出台的相关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应征入伍以及到我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且服务期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企业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并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省各类高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开展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为载体的“就业服务季”活动,将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服务专项活动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技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库,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面了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及时提供“一对一”就业创业帮扶服务。
(二十四)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对因较大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允许降低企业缴费费率、向相关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免缴当年应征的省级调剂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助。
(二十五)积极帮助困难人员就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将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常住城镇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为登记失业的城乡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依法落实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产业、项目、资金等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各项促进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认真做好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十六)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技能扶贫专项行动,重点抓好“三个一批”:依托技工院校培养一批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依托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转移输送一批技能劳动者实现异地就业;通过强化技能培训,培训一批适应当地产业发展需要的劳动者。到2020年底前,力争使有就业愿望的贫困人口都能接受1次以上的就业技能培训,为每个有适龄人口的贫困家庭培养1名技能人才,帮助100万以上的贫困人口实现就业摆脱贫困。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就业创业工作的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工作任务考核和服务对象抽样回访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八)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加强对就业创业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的监管,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各地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实行以奖代补。
(二十九)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进园区、进社区”活动,积极搭建校园服务站、园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针对不同群体的需求,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和高效、便捷、精准的扶持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和村五级的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将省、州(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到2020年,省市县三级全面建成综合性、专业性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支持和引导各类资本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建设。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和国际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组建省级人力资源开发集团,着力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
(三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事迹,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努力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各州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和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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