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公共就业服务网!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详细内容

政策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转发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3日 阅读: 8938 次 字体:【】 【 来源: 作者:

云财金〔2014〕6号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小额担保贷款承办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转发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分级负担比例

从2013年10月1日起,新发放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含“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合伙经营和合伙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25%的部分,省级和州(市)、县级承担比例为:镇雄县、宣威市和腾冲县三个省直管县,省级财政全额承担25%;其余州(市),省级财政承担20%,州(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5%。各州(市)、省直管县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并及时拨付经办银行。

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承担比例仍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文件执行,即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

二、认真执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政策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继续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2012年度贴息资金和2013年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金〔2013〕81号)的规定,即: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由原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降至上浮1.5个百分点,财政贴息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5个百分点执行。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根据担保基金缺口、扶持创业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健全完善持续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机制。同时,将担保基金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将担保基金与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的放大倍率降到1:5以内。

四、加强协调配合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创业工作,将落实《通知》要求与完善本地区、本系统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创业服务结合起来,积极探索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创业的新的有效途径。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管理与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三部门会商机制,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此项业务的监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单位,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认真落实资格审查、贷前调查、联审会审等工作制度。

请各州市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到本地区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国家和我省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4年1月23日
[打印文章]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