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0〕14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高等学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从“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大政策引导和推进力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收到了明显效果。高校毕业生就业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关系到人才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0年,我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将达到10万名以上,再加上历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加之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完全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坚持“千方百计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密切结合本地实际,多方位搭建就业平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岗位适应能力,面向市场就业。要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供多方位就业服务,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少数民族和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总体安排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安排: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24号)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在2010年工作中,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更加注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缓解就业压力;更加注重做实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努力使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左右,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80%以上;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得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深化。
三、“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主要内容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拓展产业就业岗位。结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的战略实施,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结合扩大内需、结构调整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加大对轻工业、家庭服务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扶持力度,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支持鼓励高科技行业和新能源、低碳等新兴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全方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拓展企业就业岗位。积极开展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税收、贷款等方面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切实疏通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就业渠道。对于积极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聘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照规定享受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单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其所在非公有制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且就业期间签订过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登记(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拓展科研项目就业岗位。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对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照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4、拓展基层就业岗位。进一步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开发公益就业岗位,引导大学生进入社区管理服务,力争今年全省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高校毕业生。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鼓励农科类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的同时,培养和造就一支为社区服务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项目,并做好各项目之间政策衔接,落实并完善对项目期满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5、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理顺工作体制,简化工作程序,确保部队从我省大学毕业生中招收士官、士兵工作的顺利完成。对符合《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政府为其补偿相应学费或代偿相应助学贷款。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1、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教育创业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部门通力合作,针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创业活动。通过广泛深入的开展专题讲座、组织成功创业大学生进校园巡回演讲、“大学生创业职业生涯设计大赛”、“创业培训进校园”等活动,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识,营造创业的良好氛围。各高校要开设相关课程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加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开展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2、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将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各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创业贷款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园。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的帮扶指导力度,切实提高创业成功率,2010年要确保通过“贷免扶补”政策扶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全省总扶持人数的10%,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
3、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享受“贷免扶补”政策成功创业的,在享受政策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给予支持。按照“巩固成果、拓展领域、扩大总量、提高质量”的思路,强化政府主导,挖掘创业潜力,推动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建立“1+3”创业跟踪服务机制(即每1名创业人员,必须有1个单位负责服务,1个联络员负责联系,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研究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与“贷免扶补” 政策执行的互联互助,加大对创业者的扶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照“贷免扶补”相关政策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并享受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4、稳定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要提供免费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工作。对从事灵活就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其就业稳定性。
(三)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1、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指导。要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择业观。所有高校都要建立完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要大力开展网络就业服务,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网上联合招聘和网络招聘信息反馈机制,并加强对网络招聘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就业信息网络优势,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人才市场网和劳动力市场网三网互联互通,实现就业信息资源共享。各州市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措施,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掌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情况,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有针对性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免费职业指导、免费职业介绍等系统的服务。对凡是需要就业信息服务的,至少提供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凡是希望提高职业技能的,至少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是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其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三个一”服务:即送一批就业岗位信息进校园;组织专家开展一次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提供一本就业手册。
2、做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32号)精神,实施好“三年三万”的就业见习计划,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下功夫动员一批资质较好、吸纳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大力开发见习岗位,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并加强跟踪服务工作,力争见习人员期满后就业率达到70%以上。根据有关要求,各见习基地为见习毕业生每月提供的生活补助费(含省级生活补助200元)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要确保见习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通过网络及时公布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信息并开设见习登记窗口,完善见习服务。各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必须实行“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各高校也要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一定时间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并积极探索建立相关制度。
3、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各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登记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特困家庭和身体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完善困难高校毕业生申报认定制度,对认定者给予重点帮扶,及时接受其就业援助申请、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全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免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高校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4、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属于边境县居民、以及人口较少民族人员和直过区民族人员(傈僳族、佤族、景颇族、拉祜族、哈尼族、瑶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普米族、阿昌族、布朗族)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补贴标准上限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人员和直过区民族人员聚居区,要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法律服务、市政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聘用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到岗服务,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招募人员时要向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向人口较少民族人员和直过区民族人员予以倾斜。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可以采取定向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方式。少数民族地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属于人口较少民族人员和直过区民族人员的高校毕业生。
四、“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组织实施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继续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要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各地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按季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推进云政办发〔2009〕124号文件的全面落实,进一步完善、充实和细化政策项目,进一步完善操作方法,畅通政策落实渠道。对政策落实薄弱环节、重点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重点督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工作,深化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报到管理、户籍、干部人事等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离校前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会商制度,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要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各类招聘会的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94号)要求,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各高校和有关部门还要针对女大学生特点,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维护女大学生公平就业的权利,促进就业公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支持家庭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的需要。
(四)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度重视,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做到“电视上有图像、广播上有声音、报纸上有文字、网络上有网页”,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转变就业观念,把自身的发展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自觉到基层、到贫困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订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我省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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