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社发〔2018〕2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中“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 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 准的90%”的要求,为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以及完善并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 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二、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各州、市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 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