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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关于公开2024年度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重点绩效评价报告摘要的公告文章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5/11/21 15:02:21 阅读次数:1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反馈2024年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云财绩〔2025〕10号),现将《2024年度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重点绩效评价报告》摘要进行公开(详见附件)。
附件:2024年度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重点绩效评价报告摘要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 2024年度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重点绩效评价报告摘要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云南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模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全省各地按统一规定执行保费征收、待遇发放等政策。2024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45,213.11万元,支出239,884.01万元,当期结余5,329.10万元,累计结余206,746.39万元。 二、绩效评价结论 (一)综合结论 2024年度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得分87.31分,评价等级为“良”。 2024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623.70万人,缴费人数612.01万人,较上年分别提升2.82%、2.09%,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年人均工伤保险待遇支出5.21万元,较2023年度增加0.06万元,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但经实地评价发现,还存在基金支撑能力减弱,部分地区执行省级统筹管理要求不到位、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监督管理不规范、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医疗待遇审核不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滞后等问题。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 1.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统一。出台《云南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管理办法》,实现省内费率政策、缴费基数统一,提升了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了基金的保障能力,有效推进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 2.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确定昆明、曲靖、大理、红河4个州(市)作为试点地区,于2024年4月1日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从政策制定、系统建设、经办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化解跨省异地就医工作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方便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金支撑能力减弱。根据部门提供的2024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决算表,2024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5,329.10万元,累计结余206,746.39万元,基金静态可支付月数为10.34个月,与2023年末的10.59个月相比,下降0.25个月。造成基金支撑能力减弱的原因: (1)基金收入覆盖面不足。一是未实现工伤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2024年度各州(市)参保未缴费单位2584户、参保未缴费人数11.69万人,涉及新增欠缴金额7,571.70万元;二是部分地区存在“应参未参”的情况,如评价抽样发现曲靖市2024年度受理工伤认定3908例,其中296例未参加工伤保险,占比7.57%,且多为行业风险高、农民工用工人数多的工程建筑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三是昭通市、楚雄州基金收入计划完成度较低,分别为76.61%、79.53%。 (2)基金支出存在异常情况。部分地区基金支出计划编制不准确,实际支出远超支出计划,如昭通市、迪庆州工伤保险基金超支率分别为23.04%、47.38%。 2.部分地区执行省级统筹管理要求不到位。昆明市、昭通市、保山市等9个州(市)未严格执行“年度基金收入应于当年末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要求,2024年末决算报表中仍存在基金结余。 3.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监督管理不规范。普洱市与协议机构签订的部分协议要素不全,未填写服务期限、签订时间;昭通市、曲靖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评估考核部分资料信息填写不全,评估分值计算错误等。 4.部分地区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普洱市本级未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内部控制制度、稽核制度;曲靖市本级未完成年度稽核计划,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落实不到位;昆明市经开区未开展稽核工作。 5.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滞后。如昭通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5例,收到鉴定申请至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间隔时长均超过了90日;思茅区医疗待遇支付不及时4例,工伤待遇申请至待遇审核完成并发放间隔时长均超过了3个月。 三、建议 (一)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一是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税务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高风险行业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参尽参,确保基金应缴尽缴,稳步推动工伤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二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全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基准费率标准。三是严格基金预算管理,科学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预算,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参保人数变化等因素,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和准确性,加强预算执行约束。建立税务部门牵头,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欠费清缴工作联动机制,全面、准确摸清欠费底数,拟定清欠计划,按计划清缴工伤保险欠费。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相关机制。一是加强省级统筹关键环节监督,重点关注收支计划是否科学,参保对象及费用是否应参尽参、应征尽征,参保基数是否如实申报,费率是否准确核定,待遇是否准确核发。二是将管理成效纳入省级考核,制定工伤保险绩效评估办法,压实州(市)工伤保险管理责任。 (三)加大对各地区经办业务的指导监管力度。一是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做好经办业务,把好待遇审核关,加强业务管控和数据核查工作,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业务协同配合,建立查处欺诈骗保长效机制和部门间的联查联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二是定期跟踪各地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情况,重点关注政策落实、流程规范、基金安全等情况,形成常态化监督机制。三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提升共享数据质效。四是加大基层经办人员培训力度,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五是建立重大风险事件省级介入处理机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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