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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办事指南 > 社会保险 > 内容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审核事项及业务标准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3/12/30 11:00:00 阅读次数:18554一、审核项目 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二、办理依据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33号)。 三、审核流程 (一)建设征地项目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办理程序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材料先提交到所在州(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初审通过后,州(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初审意见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建设征地项目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办理程序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提交到所在州(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州(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审核意见报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办理条件 (一)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的初审意见。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以红头文件形式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落实等情况作出的说明材料。 五、办结时限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说明材料符合要求且报审手续完备,承诺在交办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六、所需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①社会保障对象,包括被征地农民户数、人口总数以及年龄段情况。年龄段按照0-16周岁、16-60周岁和60周岁以上三个段进行统计。 ②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障。 ③社会保障标准。原则上,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④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办法以及费用落实情况。 ⑤县(市、区)国土部门对拟征地地块权属情况的报告文件。 七、办理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政通大厦1330房间)。 咨询电话:0871-67195710。 八、投诉监督方式 驻厅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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