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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文章来源: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5/7/21 10:57:49    阅读次数:29309     


项目基础信息表

项目名称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  □管理服务  □其他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  □特定对象  (可多选)

办理权限和受理范围

受理拟在云南省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是否收费

否

收费依据


业务咨询电话

0871-6363071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如安街56号办公楼710室

业务表格

1

无

监督部门及

投诉电话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驻厅监察室

电话:0871-63635387






 

项目详细信息表

项目名称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子项目名称

无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即办件  □上报件  □联报件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办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3、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4.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应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同意设立的批准。

收费名称和标准

无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格式

要求

1

省商务厅转来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文件(材料)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办理程序

1、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省商务厅转来的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落实,并提出意见。

3、核准人员对受理审查人员现场核查意见和提交的核准设立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复文件。

办理结果

出具同意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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