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子项目名称 | 无 |
法定时限 | 三个月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即办件 □上报件 □联报件 |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办理条件 | 1、申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技工学校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4、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学校培训规模一般不少于400人。设立三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5、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总价值不少于300万元。 7、具有与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和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8、具有相应的办学经费,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
收费名称和标准 | 无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格式 | 要求 |
1 | 申请筹办技工学校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①申办报告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3)份 复印件 □电子稿(网上大厅) |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2 | ②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3)份 复印件 □电子稿(网上大厅) | 社会组织举办,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应提供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
3 | ③资金来源、资金数量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3)份 复印件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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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3)份 复印件 □电子稿(网上大厅) |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体制与管理办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
5 |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筹设批准书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3)份 复印件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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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②筹设情况报告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3)份 复印件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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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③按规定要求填写并签署有主管部门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3)份 复印件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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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④技工学校章程、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3)份 复印件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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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⑤技工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1份 √复印件(3)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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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⑥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3)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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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⑦属于地方财政拨款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成立的技工学校应当提交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的申报报告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1件 √复印件(3)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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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技工学校,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同申请筹办技工学校需要的申办材料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3)份) 复印件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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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②同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需要的③、④、⑤、⑥项申办材料 |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3)份 复印件 □电子稿(网上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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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写出申请报告。 2.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省级专家组实地考核评估。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意见。 5. 核准人员对提出的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 |
办理结果 | 公办技工学校发批复文件;民办技工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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