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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办事指南 > 内容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6/12/11 17:11:02 阅读次数:168471.中直、省直驻昆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昆企业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6.在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驻昆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7.外省企业等组织在昆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8.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相关案件。 上述范围中的“驻昆”、“在昆”中的“昆”,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为昆明主城区及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具体范围包括: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 上述用人单位的下级单位、分支机构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依照有关管辖标准确定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上述标准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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