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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1/8/25 13:07:09    阅读次数:9645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一基本要求,立足当好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全面履行引领服务联系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决定开展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妇联《关于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联现就做好我省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省级妇联处级及以下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州(市)、县(市区)妇联组织及其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灵活建立的妇联基层组织,妇联团体会员。

(二)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不具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身份的全国、地方妇联组织的挂兼职工作人员、执委、企业职工,基层妇联组织的专挂兼职工作人员、执委,从事妇联工作5年以上。

(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具有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身份的全国、地方和基层妇联组织的处级及以下专挂兼职干部、执委,从事妇联工作5年以上。

二、表彰名额和推荐名额

本次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150个,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100名,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

采取差额方式确定推荐名额,分配推荐名额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185个、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132名、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152名。其中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6个,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4名,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5名。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桥梁和纽带作用。

2.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集体团结有力、担当尽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出色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有动员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3.坚持把联系和服务妇女作为工作生命线,做好引领服务联系工作,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在推动解决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引导妇女发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作贡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妇联组织建设,组织网络覆盖广泛,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工作阵地充满活力,工作保障有效落实,服务载体特色鲜明,在努力破解妇联基层组织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5.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国家重大战略和急难险重任务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6.近5年未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未发生违纪违法、重大投诉等问题。

(二)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知妇女群众、懂妇女群众、爱妇女群众,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2.热爱妇女工作,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自”精神,模范践行“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要求,熟练掌握妇女工作知识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本领,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3.扎根基层,乐于奉献,关注关心关爱普通妇女群众特别是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帮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积极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业绩突出,事迹感人。

4.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国家重大战略和急难险重任务中冲锋在前,无私奉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作出突出贡献,事迹感人,催人奋进。

5.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得到妇女群众广泛认可。

6.近5年未发生违纪违法、重大投诉等问题。

(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践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知妇女群众、懂妇女群众、爱妇女群众,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全国妇联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谋划开展妇联工作,工作理念先进,工作手段创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模范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3.研究探索妇女工作和妇联组织建设规律,在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等方面真抓实干,成效显著。

4.密切联系妇女群众,真诚倾听妇女呼声,及时反映妇女意见、建议和诉求,积极回应妇女群众关切,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服务,深受妇女群众信赖,在积极推动解决事关妇女利益的实际问题方面出实招、办实事、见实效,工作有特色、有经验、有亮点,群众工作本领强。

5.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国家重大战略和急难险重任务中冲锋在前、无私奉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作出突出贡献,事迹感人,催人奋进。

6.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未发生违纪违法、重大投诉等问题。

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不能参评先进集体;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推荐评选工作在全国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成立云南省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省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我省人选的推荐评选工作。省推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妇联组织联络部,负责协调办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五、推荐评选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组织推荐和单位公示。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根据评选基本条件和要求,推荐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各1个。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无异议后,于2021年9月3日前将相关材料包括电子版报送省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推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全国分配给我省的名额,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组织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评审,提出拟推荐对象,将初审材料包括电子版一并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初审表》(附件2)、《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以上材料一式2份)。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不超过300字)、本单位公示情况等。上述先进事迹和材料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作保密检查,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

(二)初审和省级公示。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我省根据全国反馈的推荐对象,统一组织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审计部门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对农民或居民还应当征求乡镇(街道)党组织、综治部门等的意见;对其他身份的人员,依据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上述工作由各级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办理,不得由推荐人自行办理。省推荐领导小组在深入考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省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各有关单位填报相关复审材料报送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

复审材料包括:正式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以上材料一式6份),正式推荐对象个人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等。

(三)复审和全国公示。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全国公示。

(四)确定表彰对象。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表彰对象,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名义印发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六、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面向基层。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聚焦妇联系统自身组织和人员,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不评选厅级或者相当于厅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处级单位和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总名额数20%以内。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评选推荐工作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和工作作风作为衡量标准。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杜绝带“病”表彰,对推荐对象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察了解,无异议后方可上报,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要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各级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严肃推荐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评选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实行“零容忍”,对于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纪律等严肃处理。把好“入口关”的同时,把好“出口关”,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等行为,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等,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按时报送,确保进度。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按照分配名额,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所有推荐材料都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用A4纸双面打印,按要求加盖公章后报送。电子版请刻录光盘报送。邮包外封注明“※州市评先初审(或复审)材料”,另注明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七、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妇联名义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八、联系方式

云南省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妇联组织联络部)

联 系 人:钟娅华  马金艳

联系电话:0871-63995518、63995566

传  真:0871-63995566

电子邮箱:ynsflzlb@163.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坝路33号云南省妇联组织联络部

邮政编码:650032


附件:1. 云南省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推荐对象初审表

      3.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5.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6.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

      7.推荐对象汇总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2021年8月18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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