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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表彰奖励 > 内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1/12/7 17:13:33 阅读次数:900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司法厅 关于做好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2016年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决定表彰一批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总结“十三五”时期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成效,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法治工作者参与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为谱写好中国梦云南篇章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评选类别和名额分配 评选表彰“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40个,“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个人”80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三、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1.评选范围 在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党政机关。评选要面向基层单位,副厅级(含)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加评选,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代表性。 2.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2)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部署要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推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推荐评选对象: 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因失职、渎职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恶性事件;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其他原因不宜作为评先评优对象的。 (二)“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个人” 1.评选范围 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法治工作者,重点为基层法治工作者。副厅级(含)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适当考虑并照顾少数民族和妇女比例,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代表性。 2.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 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示范作用明显。 (2)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真抓实干、勇于创新,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作出积极贡献。 (3)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品行优良,未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推荐评选对象: 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其他原因不宜作为评先评优对象的。四、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成立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1),负责全面统筹和组织推荐评选工作,审核推荐名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推荐、评选和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省级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州(市)和省级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州(市)、部门行业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8)报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扫描件和电子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由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所在单位、州(市)范围或本行业系统范围、全省范围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组织推荐和公示 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隶属)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州(市)在推荐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时,应按照分配名额1:1.3的比例进行差额推荐,并对拟推荐对象进行排序,确定1名备选对象。 州(市)和省级部门评选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初审材料(盖章),连同电子版一并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先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初审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初审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系统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不超过300字)、本单位公示情况等。 (二)初审和本地区本系统公示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州(市)和省级部门评选机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通过建议名单,报省级领导小组批准后,将结果反馈给州(市)和省级部门评选机构。 州(市)评选机构统一就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征求州(市)级公安部门意见;省级部门评选机构统一就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按规定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州(市)和省级部门评选机构根据意见征询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名称(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期间,如遇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情况,应及时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若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结论的,取消该推荐对象参评资格。公示无异议后,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复审材料(盖章)的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邮箱,复审通过后报送纸质原件。 复审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一式5份),《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6,一式5份),《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一式5份),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包括:复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征求意见情况、在本地区本系统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三)复审和全省公示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提请省级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遇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情况,由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作出表彰决定 省级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六、评选要求(一)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做好先进评选表彰推荐工作。 (二)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表彰要向基层一线单位和个人倾斜,按照评选要求严格控制处级干部参评比例。其中,在推荐“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个人”时,各州市原则上推荐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干部,省直部门严格按照名额推荐表(附件2)中的备注要求进行推荐。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确保评选表彰工作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四)按要求报送材料。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过时不报视为放弃。所有推荐材料均须同时报送纸质版(盖章原件,A4纸双面打印)和电子版。初审推荐材料和复审推荐材料先按报送时间要求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原件。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云南司法行政网下载(http://sft.yn.gov.cn)。七、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并按财务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八、联系方式 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司法厅法治调研与督察处) 联系人及电话:王培臣 0871—64199778 15925224370; 罗 鹏 0871—64199778 18082713531; 传 真:0871—64199778 电子邮箱:65118229@qq.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法治调研与督察处 邮 编:650228交换号:C7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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