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长者模式
首页 > 表彰奖励 > 内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3/7/9 21:06:21 阅读次数:1559各州(市)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51号)精神,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大力弘扬新时代检察英模精神,激励引领全国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积极投身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为做好云南省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推荐范围。“全国模范检察院”评选,面向全国基层检察院和派出基层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评选,面向全体在编在职检察人员。 (二)推荐名额。本次表彰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38个,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称号59名。云南省分配到“全国模范检察院”名额1个、“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名额2名。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个名额作为差额备选。结合各地检察机关实际,请各州市评选机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和要求,向省评选推荐办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个人。省检察院机关在全院范围推荐1名先进个人参与全省评选。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模范检察院”评选条件。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胸怀国之大者,模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能动履行新时代“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班子和队伍团结协作,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纪检规,纪律严明、风清气正,受到人民群众高度赞誉。近五年来各项工作成绩卓著,经过时间检验,堪称楷模。近五年无检察人员违纪违法。 (二)“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评选条件。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绝对忠诚。恪守职责,勇于担当作为,在全面依法治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一线埋头苦干、成绩突出,办理的案(事)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疫情防控、抢险救灾、应急处突等急难险重时刻敢于斗争、奋力拼搏,做出显著成绩。坚持司法为民,紧密结合执法司法办案,热忱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和各项党纪检规,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专职从事5年以上检察工作且无违纪违法行为。一贯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 三、组织领导 在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检察院联合成立云南省评选推荐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评选推荐工作的重大事项。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办),设在省检察院政治部,负责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详见附件1)。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应联合成立相应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请各州市评选机构将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于7月15日前报省评选推荐办。 四、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评选工作通过线上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线下填写纸质材料两种渠道同步进行。 (一)推荐。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察院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检察院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为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推荐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公安部门意见。 (二)初审。州市评选机构结合近五年来检察工作考核评价情况,就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以及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提出本地区初审推荐对象,撰写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按时将初审推荐材料报省评选推荐办,经省评选推荐办对各州市上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报请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我省拟推荐对象,按时将推荐对象初审材料上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三)复审及决定。根据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反馈的初审通过名单,各推荐单位再次对拟正式推荐对象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省评选推荐办按规定组织考察,对拟正式推荐对象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对拟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复审材料上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全国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表彰对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原则上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检察人员不参评,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检察人员,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0%。 (二)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突出政治标准,严格审查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表彰。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材料报送 各州市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一)初审推荐材料。请各州市评选机构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初审推荐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用A4纸双面打印)报省评选推荐办。初审推荐材料包括:1.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含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事迹不超过500字、公示情况、征求意见情况等);2.《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2);3.《全国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附件3);4.《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初审征求意见表》(附件4);5.《全国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初审征求意见表》(附件5);6.《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初审推荐对象统计表》(附件6);7.推荐对象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翔实、业绩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二)复审推荐材料。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州市评选机构将复审推荐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纸质版一式五份,用A4纸双面打印)报省评选推荐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复审材料包括:1.《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7);2.《全国检察机关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8);3.《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9);4.《全国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10);5.《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统计表》(附件11);6.个人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和同规格照片5张等。 七、表彰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奖牌;对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称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奖金。 八、联系方式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队伍建设处 联 系 人:李双霞、符馨月 联系电话:0871-64993386、0871-64993834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409号 邮政编码:650228 电子邮箱(检察专线网):zzb_dwjsc@yn.pro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5日
|
|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5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