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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2023年云南省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3/7/17 17:46:54    阅读次数:2922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激发教育活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我省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决定在第39个教师节来临之际,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一批优秀教师(包括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1.云南省优秀教师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2.云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育工作者。

3.云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州(市)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中,高等学校为其二级机构)、其他教育机构。

4.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评选。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综合性称号的集体近5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评选。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1)有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的;

(2)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有关程序尚未办理完结的;

(3)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的;

(4)有师德失范违规行为或个人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因试用期考核不定等次除外);

(5)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

(6)存在违反公序良俗情况的;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推荐对象的。

(二)表彰名额分配

评选表彰云南省优秀教师300名(其中优秀教师27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30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100个。其中,基础教育领域优秀教师20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20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80个;职业教育领域(含高职)优秀教师3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5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10个,包括技工院校优秀教师2名、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1个;高等教育领域优秀教师4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5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10个。(见附件1)

(三)推荐名额分配

分配州(市)推荐名额为优秀教师242名、优秀教育工作者38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101个,涵盖基础教育领域、职业教育领域(不含高职、技工学校),由州(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高校(含高职)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均可推荐1名优秀教师、1名优秀教育工作者和1个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由学校推荐。全省技工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推荐。(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爱校爱生,有师德、有责任、有情怀、有水平,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甘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充分展现新时代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及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爱校爱生,有师德、有责任、有情怀、有水平,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甘于奉献,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充分展现新时代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服务工作5年及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规范管理,爱党爱国爱校爱生,有师德、有责任、有情怀、有水平,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近5年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技工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包括高职)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创新团队;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工作、新闻宣传、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招生就业、学生资助、财务审计、社会服务、后勤服务、国际交流等工作中成绩突出,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的职能部门。

三、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云南省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工作(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见附件3)。各地教育体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成立相应评选机构,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区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

四、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州(市)和全省范围公示。具体程序如下:

(一)基层差额推荐。拟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拟推荐对象须在其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

县级推荐单位、高校(含高职)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对本地区(单位)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开展审核推荐工作。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负责人,增加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州(市)级推荐单位、高校(含高职)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负责审核本地区本单位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形成初审推荐工作报告,于2023年7月27日(星期四)前将初审材料的纸质版(一式2份)、电子版(可编辑版和盖章扫描件)报送至省教育厅机关党委(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云南省优秀教师推荐审批表》(附件4)、《云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5)、《云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云南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7)、《云南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民办学校及其负责人)》(附件8)、《云南省优秀教师推荐汇总表》(附件9)、《云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汇总表》(附件10)、《云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汇总表》(附件11)、推荐对象事迹材料。推荐云南省优秀教师的,还需提供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集体研究情况,征求意见、公示、推荐意见等情况。《云南省优秀教师推荐审批表》《云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云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中的主要先进事迹字数在800字以内。填写《云南省优秀教师推荐汇总表》《云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汇总表》《云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汇总表》时,需对推荐对象进行排序。推荐对象事迹材料要求内容准确真实,文字精炼,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二)初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州(市)级推荐单位、高校(含高职)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提出建议名单,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初审结果反馈有关推荐单位。有关推荐单位根据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情况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分别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于2023年8月10日(星期四)前将复审材料的纸质版(一式5份)、电子版(可编辑版和盖章扫描件)报送至省教育厅机关党委(人事处),逾期不予受理。

复审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公示材料(包括公示截图或实地公示照片,加盖公章)、《云南省优秀教师推荐审批表》(附件4)、《云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5)、《云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云南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7)、《云南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民办学校及其负责人)》(附件8)、《云南省优秀教师推荐汇总表》(附件9)、《云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汇总表》(附件10)、《云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汇总表》(附件11)、推荐对象本人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红底彩色照片5张及电子版。推荐云南省优秀教师的,还需提供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正式推荐工作情况、在本地区本部门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填写《云南省优秀教师推荐汇总表》《云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汇总表》《云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汇总表》时,需对推荐对象进行排序。

(三)复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复审,研究提出拟表彰对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决定。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征求意见等情况,研究确定拟正式表彰对象名单,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由省委、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五、奖励方式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表彰决定,召开全省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云南省优秀教师”或“云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云南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突出教学一线。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向基层和教学一线倾斜。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以内。

(二)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评选推荐工作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作为衡量标准,特别是将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推荐评选的根本标准,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推荐评选的首要条件,凡政治上不合格或师德师风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名副其实。推荐的优秀教师(包括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要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兼顾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学校、教育机构及人员,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民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决维护评选表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进行推荐。坚持“谁推荐、谁负责”,不按规定程序、标准推荐的,取消参评对象的参评资格。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发生渎职、弄虚作假或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被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隐瞒事实真相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程序撤销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和奖金。

(五)请州(市)级推荐单位报送3名评选表彰工作联系人,高校(含高职)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报送1名评选表彰工作联系人,填写《云南省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推荐工作联系表》(附件12),于2023年7月18日(星期二)18:00前通过教育信息交换报送至联系人。

省教育厅机关党委(人事处)

联 系 人:晏娇、王宇佳

联系电话:0871-65141453、63606954、65102861(传真)

邮寄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号省教育厅机关党委(人事处)

邮    编:650223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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