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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表彰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3/9/28 11:45:59    阅读次数:2073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省属在昆有关高等院校、省级有关定点医院,省医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18年以来,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和广大医保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攻坚克难、无私奉献,积极投身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持续推进解决参保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为推动全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传播医保便民利民正能量,激励广大医保工作者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更好服务保障全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医保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和评选范围

(一)表彰名额

全省共表彰“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50个、“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个人”100名,其中,表彰各州(市)先进集体36个、先进个人77名,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先进集体14个、先进个人23名。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先进集体推荐名额66个,先进个人推荐名额116名。各州(市)推荐表彰名额结合服务的参保人数、参与或承担医保重点改革任务情况以及县、乡级行政区划数量等指标统筹分配。省级优先组织部分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部门(单位)、服务参保人数较多的单位和医保结算人次排名靠前的省级三甲医院等进行推荐。推荐名额详见《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

(二)评选范围

云南省各级医保部门(含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从事医保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重点评选基层单位、基层医保部门和经办服务窗口一线工作人员。副厅级(含)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不纳入评选范围,县处级干部(含职级干部,下同)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原则上各州(市)应从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中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各州(市)原则上应推荐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干部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分配先进个人名额6名及以上的州(市)推荐县处级干部不得超过1名,并对汇总的拟推荐对象排序。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应优先推荐县处级以下干部参加先进个人评选,各部门(单位)推荐的县处级干部人数统筹控制在6人以内,没有合适推荐对象的可以不推荐。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个单位。曾获得同类型表彰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关于医保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医保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大力倡导和树立“十种鲜明导向”,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能准确把握新时代医保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推动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相关工作成效在全省中排位靠前或在全国全省介绍推广。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务实举措不断加强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提升参保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4.行风建设过硬。近5年未发生过违纪违法、重大投诉等问题,没有出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没有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作风方面的问题。

(二)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个人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坚定、恪尽职守,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公道正派、严于律己。

2.业务素质过硬。从事医保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爱岗敬业、胜任本职工作;在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推动医保改革创新、落实落细医保经办服务、为参保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重大创新或感人事迹,得到群众广泛认可,连续3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能代表本地本单位医保工作先进水平。

3.社会形象良好。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承担工作责任,具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在本单位同事及群众间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4.模范遵纪守法,自觉诚信自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联合成立云南省医疗保障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医保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应联合成立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请推荐单位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并于2023年10月13日前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联系表》(附件10)报送至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州(市)范围和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组织推荐和本单位公示

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组织考察的基础上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其中,考察主要聚焦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确保推荐对象政治坚定、实绩突出、精神感人。对拟推荐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同时,对推荐对象应当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意见。

各州(市)评选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认真审核,研究确定初审推荐对象。于2023年11月10日前向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初审材料,并将初审推荐材料(盖章)的扫描件和电子版通过省医保局OA平台或指定邮箱报送。初审材料包括: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征求意见表》《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征求意见表》《企业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相关表格详见附件)。

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工作组织情况、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及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公示、拟推荐对象及其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简要事迹(500字左右)、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典型感人,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防止千人一面、泛泛而谈。以上初审材料一式3份。

(二)初审和本地区本系统公示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通过名单,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州(市)评选机构和推荐单位。

各州(市)评选机构按照反馈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若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结论的,取消该推荐对象参评资格。公示无异议后,于2023年12月8日内向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公示材料(含本地区本系统线上公示截图)《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相关表格详见附件),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包括:复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在本地区本系统公示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推荐对象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简要事迹(500字左右)等情况。以上正式推荐材料一式3份。

(三)复审和全省公示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提请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布表彰决定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由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表彰决定。

五、奖励办法

以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名义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同时,在省内主流媒体进行宣传,着重对获表彰集体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进行报道,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干事创业精神,引领社会正能量。

六、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云南省医疗保障工作先进表彰活动,是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医保战线和广大医保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是对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医保干部队伍的有力激励。各州(市)、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二)严把标准质量。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要坚持实绩导向,推荐对象应当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注重推荐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在推动医疗保障重大改革和重点任务、完善医疗保障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手段、提升管理服务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群众认可度高、示范引领作用强、系统内外影响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评选标准、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把拟推荐对象政治关、实绩关、身份关、廉洁关,同时注重了解平时表现,确保选准选好事迹突出、精神感人、催人奋进的重大典型。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推荐,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增强评选表彰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各级评选机构组成人员如与推荐对象存在利害关系,例如: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况的,应当回避。对于伪造、隐瞒身份和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由此产生的不足名额调剂至其他单位或地区),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等行为,撤销其称号,收回奖励。

(四)按时报送材料。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要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推荐材料先按报送时间要求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通过省医保局OA平台或指定邮箱报送,审核通过后寄送纸质原件。

     联系人:朱永永、刘傲雪

     电  话:0871—63886078(兼传真)

     电子邮箱:ynybrsc@163.com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439号

     邮政编码:650200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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