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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419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9/8/16 11:28:22    阅读次数:18741     

李大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劳务开发推动就业扶贫工作的建议》的提案(第120200419号),已交由我厅研究办理,经与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扶贫开发办、省总工会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对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机制。一是2016年我省按照“省牵头抓总、州(市)协调落实、县(市、区)负主责、乡(镇)组织发动”的工作机制要求,建立了由分管副省长负总责,人社部门总牵头,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省商贸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在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技能扶贫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办公室,与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下达目标任务,各地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体系,确保了上下畅通。二是省人社厅建立了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并建立厅领导包一个州市,具体抓好一个县;处长包一个县,首先抓好一个乡镇的责任机制。各地人社系统依此建立挂钩责任机制,加强对全省就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目标任务机制。2017年省委、省政府对新一轮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作出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到2018年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500万人次、省外转移500万人次,2020年以前帮助100万以上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年初及时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层层分解到州、县、乡、村。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到位,责任到人,步步推进。

(三)督查考核机制。一是加强督查。省委、省政府的多次督查中,重点关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2016年云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专项督查,2017年省人社厅开展系统内专项督查。两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督查均由厅级领导带队,深入乡村实地、查找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促进工作有效推进。二是实施考核。全省人社系统建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责任制综合考核机制,以贫困劳动力为重点,对各地转移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其结果作为系统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截至2018年12月底,实现累计转移就业1758.41万人次,完成总目标1500万人次的117.23%(其中省外531.39万人次,完成总目标500万人次的106.28%)。2016年-2018年12月新增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170.91万人。2019年一季度,全省新增转移就业37.97万人,完成全年新增转移就业80万人目标的47.46%。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7.61万人,完成全年新增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10万人目标的76.10%。

(四)不断完善驻外劳务工作站建设。为扩大转移就业规模、提高转移就业质量,强化对我省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2016年云南省人社厅先后在我省务工人员主要输入地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设立了驻上海、深圳劳务工作站,2018年又增设了驻深圳工作站广州办事处和驻上海工作站永康办事处。各州(市)、县(市、区)也分别在各自外出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了85个家驻外服务工作站,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劳务输出服务网络。同时,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共同在云南籍农民工较多的上海、深圳建立了“云南娘家人服务站”,提供转移就业跟踪服务。鼓励各地在外出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地区,依托商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团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服务。

(五)市场主导社会参与机制初步形成。积极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就业意愿,促进人岗匹配。众多大型用工企业、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主动参与到转移就业工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市场主导机制初步形成。目前,全省人社系统已培养农村劳务经济人1.1万余人。2017年省人社厅经过实地考察,遴选22家实力强、信誉好、岗位资源充足、服务质量好的位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合作单位向基层推介,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据统计,与各州(市)、县(市、区)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省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达1千余家。

二、建立完善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统计发布机制

(一)建立实名信息数据库。一是建立“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实名制数据库”。为进一步精准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2017年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在全省集中力量开展了农村劳动力统计调查行动。历时三个月,全省调动县乡两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干部职工、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及聘用信息员等各类工作人员达2.3万余人,挨家挨户调查登记,反复比对、核实信息,基本摸清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在此基础上,建成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资源实名制数据库,从农村劳动力的基本信息、参加培训情况、转移就业状态、务工收入、就业创业意愿等方面实行动态监测。同时,对人社部“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进行了核实补充完善,建立了专门的贫困劳动力实名库,为因户、因人施策,提供精准的就业扶贫数据基础。二是为进一步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在县、乡、村建立了“劳动力对象清单、用工需求清单、政府公益性岗位清单”三个清单就业扶贫台账,切实掌握贫困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培训需求、岗位需求、输出地意向等状况,形成服务对象就业需求清单。三是省人社、扶贫部门联合在全省组织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相关信息摸排工作,准确掌握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地点、就业单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截至目前,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登记录入信息2181万人,其中贫困劳动力信息392.03万人。

(二)建立了劳务输出信息对接机制。一是各地定期对接当地工业园区、对口帮扶协作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大型劳务中介机构等收集用工岗位信息,不断完善劳务协作措施,建立跨区域、常态化的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每年省人社厅在重点贫困县(市、区)主办劳务协作专项招聘会,送岗位进村入户,为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搭建劳务供需对接平台。二是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厅驻上海、深圳人力资源工作站、各州(市)县(市区)驻外劳务工作站的作用,加大用工信息开发力度。以省就业局为直接组织单位,依托各级就业部门、驻外人力资源服务站和用工企业建立了覆盖省内外的劳务对接服务网络,并通过云南劳务供需对接、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微信群和云南公共就业服务网(务网(www.ynjob.gov.cn)、沪滇合作开发“一部手机找工作”APP服务平台等渠道向全省各地发布用工信息,促进岗位信息、求职贫困劳动力的精准匹配。三是结合实际选定一批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大型用工企业到贫困劳动力较多的乡镇设立工作站,做好前期对接和服务协调工作,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劳动力供需对接精准到村、到户、到人。四是建立村级联络员队伍,在贫困县的重点地区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转移就业扶贫村级联络员,实施“一对一”的培训和就业岗位信息推送活动。五是培养一批农村劳务经纪人,作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市场联系人、务工人员和用工企业的桥梁纽带,逐步补齐转移就业服务网络市场短板。六是全省人社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扶贫“清零”行动,按照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的原则,对贫困劳动力实施职业培训、岗位推荐“两个全覆盖”,确保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不低于50%,有劳动力的农村贫困户至少一人实现转移就业。

三、积极组织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提升职业技能

(一)整合各类培训资源。一是深入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2016年,全省将人社部门“春潮行动”、扶贫部门“雨露计划”、科技部门“三区人才计划”、工会“云岭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农业部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商务、妇联“百城万村家政服务计划”等培训项目进行整合,实现技能培训计划、项目、资金、实施、信息、评估“六个统筹”,发挥培训资源和培训资金最大效益。二是充分发挥公办、民办等各类培训机构在技能培训和转移中的作用,组织全省36所技工院校和300余所职业院校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每所学校对口帮扶1—2个贫困县,重点抓好“两后生”尤其是贫困家庭子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培训提升职业技能。一是2016-2020年我省每年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300万人次,各地围绕这一目标,广泛组织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将有培训意愿的农村劳动力纳入职业培州服务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结合农村劳动力个人受教育的程度,技能水平状况,培训就业创业意愿,以市场需求和实现就业为导向,以技能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为载体,切合实际制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规划和措施,并指导农村劳动力到适宜的培训机构参训,确保培训质量,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没有就业的,普遍开展引导性培训,加强就业指导,转变观念,增强就业意愿;对40岁以下的,做到技能培训全覆盖,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岗前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适应岗位工作能力;40岁以上的,拓宽培训领域,引导他们从事一产中的二三产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着重开展创业培训,并做好创业指导服务;对于农民中的“两后生”,动员就读技工院校。二是全省各地围绕当地产业发展,结合就业扶贫工作,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为重点,切实摸清培训对象意愿,形成“培训需求清单”, 坚持“一户一策”实施个性化培训。合理安排培训项目和时间节点,组织培训机构入乡进村,以就业和增收为导向,开展农村电商、农村实用技术等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县级人社部门严格把握贫困劳动力培训计划、培训对象、培训方向、培训时点、帮扶措施、培训机构、资金拨付等“七个确定”的重要环节,防止出现职责缺位或“店小二决策”现象。此外,为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切实尊重培训对象意愿,提高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我省还在全国率先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培训项目,对完成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本人职业培训补贴。三是2016年来,我省已四次调整发布了《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今年,在原调整目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优化了培训目录,一方面结合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以及各地发展特色产业的需要,将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业(工种)和项目纳入到目录中;另一方面,为解决部分农村群众无法离乡,希望就地就近就业的愿望,将多个农村实用特色种养殖、民族手工制品、旅游产品、农产品初级加工、乡村旅游服务、乡村快递物流培训等项目也纳入到目录中,不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2016年-2018年12月,全省完成各类职业培训1189.83万人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366.05万人次、直过民族68.33万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755.97万人次、技能培训235.63万人次、专项培训108.54万人次、专项服务性培训53.10万人次、经营主培训17.04万人次、创业培训19.53万人次。

四、进一步丰富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渠道形

(一)积极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促进省外转移就业。在“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整体框架下,全省各级各地积极主动与上海、广东对接,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密切省际劳务协作关系。省人社厅与上海人社局、广东省人社厅签订了《对口帮扶劳务协作协议》,省人社、商务部门分别与上海、广东两省市人社、商务部门签订了《家政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计划协议》,各州市分别与东莞、中山、珠海市、上海对口帮扶区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在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维权服务等多方面开展密切合作。同时我省在不断完善“滇沪”、“滇粤”劳务协作帮扶机制的基础上,与江苏、浙江、福建、北京等东部省市精准对接,借助东西部对口扶贫协作机制,提高省外转移就业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自2016年开展劳务协作以来,我省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省外就业388.58万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60.87万人),其中输出到广东就业96.43万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6万人)、输出到上海就业29.93万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4.2万人)。

(二)大力推动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一是各地积极用好国家和省就业扶贫车间建设的鼓励支持政策,通过多种渠道整合资源,加大支持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发动企业、部门和个人参与,盘活资源,利用村集体或单位的闲置用房、土地资源、村集体林地等,吸引一批企业或市场主体下乡、进村就近就便发展生产,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带动贫困群众就业。同时,积极组织动员,精准摸清建档立卡贫户家庭劳动力身体条件、技能、就业等情况,开展针对性强、易学易懂的培训,传授技能,提升就业能力,分门别类采取针对性措施,提供适合的岗位。二是各地注重结合当地产业发展优势,围绕高原特色农业,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贫困户建立稳定增收利益联结机制,建设就业扶贫车间。三是各地充分发挥外出务工返乡青年“懂技术、有资源、熟电商、有市场”的优势,出台扶持创业政策,引导返乡青年领办、创办就业扶贫车间。四是各地不断创新,在易地扶贫搬迁点建立就业扶贫车间,帮扶搬迁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2019年,我省将力争每个贫困县建3个以上、每个贫困乡镇至少建1个以上就业扶贫车间。2018年支付就业扶贫车间奖补资金566万元。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就业扶贫车间744个,吸纳劳动力就业4.57万人、贫困劳动力1.37万人。

(三)加大对“三无”的贫困家庭的政策帮扶安置就业。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农村贫困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我省积极开发一批扶贫工作信息员、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等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就业帮扶安置。2018年全省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7.32万个,支出资金1.41亿元。据统计,2018年全省共开发护林员、护路员、治安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5.5万个。2019年全省将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10万个。

五、加大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我省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职业培训管理促进就业创业的办法》、《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题》等政策文件,明确了就业方面的任务和具体举措,出台了鼓励政策。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动力经纪人等开展的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享受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转移200元/人;对符合条件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费补助;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对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在乡镇和农村就业,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整合各部门政策资源,结合新型城镇化、生态环保、综合交通等建设管理,加大生态护林员、河道监管员、环卫、绿化、安保、交通协管、公共设施管护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针对“有劳动力、无产业收入、无法外出”的贫困大龄劳动力、重度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劳动力,适量开发一批扶贫工作信息员、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等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对招收贫困劳动力并协商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可按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其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从2018年开始,确保分配给88个贫困县的就业补助资金连年递增,其中“三区三州”和27个深度贫困县的资金每年用于培训的增量不低于100万元,要求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用于技能培训的比例不少于15%。为提升贫困群众的职业技能,特别规定我省“三区三州”和深度贫困县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两次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可在确定的基础上再上浮30%。这些资金政策的出台保障了我省就业扶贫工作的开展,促进了脱贫攻坚任务完成。

六、加强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和权益的依法维护

(一)加强维权能力建设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一是截止2018年底,全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924人,较2017年增加139人。按照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乡(镇、街道)级划分四级网格956个,实现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网格内共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819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105人,由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负责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全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已全部实现应用“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业务。二是我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设立了举报投诉窗口,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2015年12月,我省依托省级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和“监察信息系统”构建了全省统一的省级劳动保障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平台,目前已形成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窗口、电话等多种方式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的格局,确保农民工投诉“有门”。2018年度,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群众举报投诉3355件,办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2901件,结案率100%。三是2016年10月28日,我省出台《云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云人社发〔2016〕354号)。2017年、2018年、2019年我省依托“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系统中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运用大数据手段,集中评价企业上年度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2019年3月19日评定出2018年度企业守法诚信等级,其中A级企业176964户,B级企业870户,C级企业25219户(其中25105户因连续3年以上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而判定为C级,占比99.55%)。根据企业评级结果的不同实施分类监管,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对诚信企业优化检查频次。四是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每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2018年度上述两个专项检查中,共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1669件,责令退赔劳动者中介服务费、押金或其他费用3.23万元,责令支付工资及补偿涉及金额1864.22万元。另外,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在全省部署开展2019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对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欠薪隐患和问题,建立《欠薪问题(隐患)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办完一件,销号一件。专项检查期间,全省共有7248人次参加专项检查,排查建设领域工程项目7036个、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21654户,涉及劳动者105.1万人;各地共办结工资类违法案件707件,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58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460份,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50件,法院审理3件;全省人社部门共向社会公布了111件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共为1.97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2.01亿元。五是强化省际间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合作,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从政策制度落实、工资支付监控、打击“恶意欠薪”司法衔接等方面构建服务农民工维权保障机制。2018年至今,通过省际间协作已办理化解24起外省务工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案件。

(二)加强针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重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特别是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专门处理机制,采取快立、快审、快接等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一是加强预防,建立健全专业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省先后研究制定出台《关于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切实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建设,同时,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发挥职能作用,保证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落地见效,我们及时研究出台《关于乡镇(街道)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对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分为一、二、三类,实行分类指导,对经济发展较快,农民工务工相对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包括开发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从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投入,打造云南特色鲜明、作用发挥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基层调解品牌。有力地加强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农民工发生劳动争议首先鼓励与用人单位和解或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就近就便的乡镇(街道) 申请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单位内部、化解在基层。目前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已达100%。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分别达90%、60%。二是建立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高服务品质。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便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全省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接待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司法所等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机构对农民工劳动争议做到“三个主动”即,主动与用人单位对接加强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主动牵线搭桥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争议提供便利、主动上门进行调解。省、州(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均开设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快立、快审、快结的工作机制,采取巡回仲裁、派驻仲裁、一裁终局等多种方式,就近就便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并把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必备措施,贯穿仲裁始终,只要当事人愿意,随时组庭进行调解,做到“三个到”即,到企业、到单位、到工地进行现场调解,依法、公正、公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截止2018年12月,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连续三年上升,2018年全省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9008件,同比上升13.1%,涉及劳动者34678人,涉案金额7.5亿元,同比上升20.77%。其中集体劳动人事争议324件,同比上升9.09%(50人以上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同比上升11.11%)。当期结案29004件,其中,仲裁结案率99.66%、调解成功率为74.44%、一裁终局率为48.83%。三是建立健全裁审衔接机制、畅通农民工维护权益渠道。为保障农民工维护权益,方便叫法救济,我们积极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及时研究出台《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8)17号),农民工可以在仲裁之后,快速进入诉讼通道,维护权益。总之,我省已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快速处理机制,基本符合“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

(三)加强针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一是我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准备、书写材料有困难的劳动者,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文书,协助其收集各项证据材料。面对来访劳动者,窗口工作人员做到问题解答“一口清”,接件材料“一手清”。二是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法治宣传教育,云南省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法治宣传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全省工会系统认真组织开展了“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宣传行动期间,共开展活动30场,共有76名律师、57名医护人员参加志愿活动,接受咨询1450余人次,惠及农民工6000余人,发放口袋书及相关法律宣传资料30000余份。

李大剑委员《关于加强农村劳务开发推动就业扶贫工作的建议》非常中肯到位,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除继续做好上述6项工作外,我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总工会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关政策,同时在职业培训、劳动保障监察、返乡创业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公益性岗位帮扶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维权跟踪服务等工作中,进一步将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放在重要位置,协调加大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力度,为我省农村贫困地区早日脱贫作贡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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