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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建议提案办理 > 内容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60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9/8/16 11:40:30 阅读次数:18208普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2019年全员社保入税后对企业带来的负担减负建议》(第0607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的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工作,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我厅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自2016年5月起,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到2018年底已累计为企业减轻缴费负担30.25亿元;自2015年以来,连续三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至1%(用人单位0.7%,个人0.3%),至2018年底累计为企业和个人减轻缴费负担51.56亿元;自2015年以来,我省连续3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目前,全省平均费率为0.58%,截止2018年底累计为企业减轻缴费负担14.49亿元。 从2015年以来,三项保险累计降低社会保险费、减轻企业负担近100亿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降低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三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降低参保缴费门槛,让更多人参得了保,缴得起费;四是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五是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帮助困难地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六是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稳定征缴方式,适时划转征缴职责,移交税务全责征收,改善社保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央要求,目前我省职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代征的模式不变,待条件成熟时,按规定移交税务全责征收。 综合降费方案的实施,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负担会有实质性降低,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良性循环。因此,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政策,不仅增强了企业活力,还有利于做大社会保险的“蛋糕”,是一项意义非常重大、影响非常深远的战略性安排。 二、对您提出的建议的处理办法 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认为: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发展要为人民利益服务,全社会必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既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促进企业的发展,又要依法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发生用工之日起,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其缴费工资基数和规定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按规定领取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由此看出,单位所招用的职工其户籍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让职工依法享受社保待遇,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从而为我省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目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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