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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93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0/10/27 10:25:58    阅读次数:17687     

王曙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州市实施办法出台有效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建议》(第120300093号)的提案,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各州、市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的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9年3月,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2019年12月6日,为贯彻落实厅字〔2019〕19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

(二)督办情况

2019年12月27日省国资委及时以省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下发了督办通知,督促各州市政府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定工作对接联系人,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基础准备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2月14日,省国资委再次以省国资国企改革办名义下发督办通知,督促各州、市政府加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督促各企业做好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摸查、档案资料规整、党组织关系和统筹外费用梳理等基础工作。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督办力度,2020年2月27日,省国资委向省政府督查室报送了《关于加强督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请示》,请示协助督促各州市政府尽快出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开展街道和社区建设、配套服务完善等基础保障工作。目前,除昆明市外其余15个州市已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完成率达93.75%。我们将再次督促昆明市政府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督促已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15个州、市加快实施进度,争取在2020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异地安置人员的移交接收具体措施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20年5月16日,省政府召开了由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及驻滇央企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分析了当前云南省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会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昆明市人民政府、红河州人民政府、昆钢控股等单位作了交流发言。最后,宗国英常务副省长作了重要讲话,要求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坚决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2020年云南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取得决定性的成果。5月22日,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省医疗保障局等单位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操作流程中对异地安置问题进行了讨论,近期将以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发各州、市。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人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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