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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建议提案办理 > 内容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34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0/11/6 21:08:06 阅读次数:21816蔡金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县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的建议》(第0341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为促进基层社会事业发展,在中央、我省和大理州相继出台的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文件中,进一步加大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政策倾斜,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对外语、计算机和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对激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加大对县乡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政策的倾斜和支持力度 为充分调动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促进基层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的有关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放宽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一是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对(县 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执业准入制度有明确要求的行业须取得相应职(执 业资格或具备相应学历外,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或20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履职满5年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大专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8年或13 年,且初级专技术职务履职满5年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是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论文要求。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并明确要求的职称资格外,在论文方面不作硬性要求,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本人履职情况、年度考核结果、获得州(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三是加大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政策支持力度。《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放宽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岗位数额限制,对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者,因受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可由单位先进行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高级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二、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我省正在对相关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进行分级分类修订完善,对州(市)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理论水平、工作实绩和科研学术能力并重;对县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则突出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把品德、实践经历、考核结果和服务基层情况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二是鼓励引导广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扎根基层,加大全省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政策实施力度。县级以上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l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县(市、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卫生计生机构主治(主管)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须按有关规定到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 三、现行政策已对县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高级岗位进行了相应的倾斜和照顾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全面实行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目前,国家层面暂未出台放宽县级事业单位中级、副高级职称评聘相关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加强政策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改革要求,适时按国家安排部署健全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县乡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基层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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