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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张晔晗,公告类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6/10/28 15:51:29    阅读次数:4     

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

 

张晔晗: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郭官荣诉被申请人厦门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南通俪悦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及你(单位)为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云劳人仲案字〔2026〕1141号),因无法用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云劳人仲案字〔2026〕1141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内容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厦门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向申请人郭官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600.24元(大写:叁万肆仟陆佰元贰角肆分);

二、第二被申请人南通俪悦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郭官荣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187.33元(大写:壹万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叁角叁分);

三、第二被申请人南通俪悦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郭官荣支付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96.55元(大写:叁仟捌佰玖拾陆元伍角伍分);

四、驳回申请人郭官荣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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