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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十一)——工程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8/12 11:09:49    阅读次数:81774     

工程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除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更需政府依法监管三个层面的欠薪治理格局缺一不可。因此,明确政府属地责任和各部门职责,依法监管,才能确保实现《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其中,工程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为: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2. 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 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4. 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 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6. 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煤炭等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监管。

 

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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