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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5/5/16 16:21:32    阅读次数:431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做好病残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病残津贴申请

 (一)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员)的参保经历,按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只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时参保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

2.曾经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其中,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外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引其到外省提出申请;外省指引到我省提出申请的人员,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地方为待遇领取地。

(三)申请渠道。申领人员应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1.待遇领取地为省级的,向省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待遇领取地为州市级及以下的,向州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州市级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申领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病残津贴申请表》(附件)、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申领人员提供)。申请材料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交。

二、领取资格审核

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分为初审和审核确定两个环节。州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待遇领取地为州市级及以下的申领人员的初审工作;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待遇领取地为省级的申领人员的初审工作和全省申领人员的审核确定工作。

(一)初审

初审部门应核实申领人员提交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真实有效并确认其出生年月、参保缴费等信息,符合申领条件的通过初审。

初审通过的人员,初审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云南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推送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账户无误后推送至审核确定环节。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初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领人员并说明原因。州市级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申请材料送至省级人社部门。

初审通过的人员,初审部门负责在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以及同级人社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审核确定

省级人社部门再次核实初审通过人员的申领资格及相关信息,做出正式审核决定。正式审核决定应包括申领人员出生年月、参保缴费起始时间、申请时间、岗位性质、待遇起领时间等信息。

审核确定通过的人员,省级人社部门将正式审核决定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发放待遇。审核确定未通过的人员,省级人社部门应及时告知申领人员并说明原因。

三、待遇核定和发放

(一)最低缴费年限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以申领人员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二)待遇核定。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级人社部门做出的正式审核决定及其他相关信息,按规定为申领人员核定病残津贴待遇。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

对曾在外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人员,待外省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完成后,从其申请次月起计发待遇。

(三)待遇发放。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申领人员申请次月起将病残津贴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其中,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按月进行扣减。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在领取定期待遇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时点的待遇月标准,将剩余支付月数的病残津贴一次性发放,并自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四)待遇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待遇水平,调整范围为上年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病残津贴申领手续并符合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参照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

(五)待遇重新核算。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审核是否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病残津贴进行重新核算,并告知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自次月起按照重新核算的标准发放。

(六)待遇停发。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内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病残津贴);

4.复查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死亡。

(七)遗属待遇。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

四、待遇衔接

(一)在职转退休。

1.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发放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2.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未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告知本人。

(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累计缴费年限达到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申领人员,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申请病残津贴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或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重新核算待遇时,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醒并主动为其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附件: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病残津贴申请表.docx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5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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