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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动态调整《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实施规范》的公告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6/3/26 16:33:09    阅读次数:3192     

2026第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云南省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根据2025年11月12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规〔2025〕1号)有关规定,对2023年9月26日发布的《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实施规范》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实施规范》予以公布。

举办涉及消防、保安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相关行业有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实施规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20日



附件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二、实施机关

省、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规〔2025〕1号)

  

 

第一部分: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一、基本要素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00011410400Y】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000114104002】

实施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审批层级:省级

业务办理项:

新设 (00011410400201)

分立、合并 (00011410400202)

变更 (00011410400203)

终止 (00011410400204)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设立、分立或合并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达到以下设置标准:

1.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3.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4.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5.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6.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二)准予变更行政许可的情形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三)准予终止行政许可的情形

1.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申请材料

(一)新设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如经筹设);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如经筹设);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分立、合并

1.分立或合并申请报告;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3.财务清算报告;

4.分立或合并申请表;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变更    

1.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申请报告);

2.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3.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

4.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形,提供上述材料中的相应材料。

(四)终止

1.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3.财产清偿佐证材料;

4.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五、审批程序

(一)通用基本程序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依法受理、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分项办理程序

1.新设、分立或合并

办理环节: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公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或换发)许可证件。

特殊环节说明:需要组织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审批决定需向社会公示。

2.变更

办理环节:受理、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勘察或专家评审)、作出许可决定、办理变更或换发许可证件。

特殊环节说明:审批机关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形(如变更办学地址、办学层次等),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或专家评审。准予变更的决定应依法公开。

3.终止

办理环节:受理申请、审查清算报告及安置方案、核准终止、收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特殊环节说明:重点审查财务清算的合法性和学生安置方案的妥善性。终止后需依法收回证件并公告。

六、受理和审批时限

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法定审批时限:新设、分立或合并为3个月,变更、终止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当场办结;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新设、分立或合并为36个工作日,变更、终止为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对外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七、行政许可证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有效期限:3年。

 

 

第二部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州级、县级权限)

 

一、基本要素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00011410400Y】

实施机关与权限划分:

州级权限子项【000114104003】: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审批范围:举办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

县级权限子项【00011410400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审批范围:举办高级工(三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

业务办理项(州级、县级权限通用):

新设 (州级:00011410400301 / 县级:00011410400401)

分立、合并(州级:00011410400302 / 县级:00011410400402)

变更(州级:00011410400303 / 县级:00011410400403)

终止 (州级:00011410400304 / 县级:00011410400404)

二、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云人社规〔2025〕1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设立、分立或合并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3.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具体要求: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具体设立条件,包括举办者资格、名称规范、办学场地与设施设备标准、师资配备要求、教学计划与管理制度等。   

(二)准予变更行政许可的情形

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办学内容和办学层级变更应符合相关要求,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三)准予终止行政许可的情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申请材料

(一)新设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已批准筹设的,还应当提交筹设情况报告。

(二)分立、合并

1.分立或合并申请报告;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材料;

3.财务清算报告;

4.分立或合并申请表;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变更

1.民办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申请报告);

2.学校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

3.校长及主要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

4.学校管理制度、教材、培训计划;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形,提供上述材料中的相应材料。

(四)终止

1.民办培训学校终止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3.财产清偿佐证材料;

4.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5.学校自行要求终止时,提前6个月发布的拟终止公告及依法依章程制定的终止方案。

五、审批程序

(一)通用基本程序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依法受理、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分项办理程序

1.新设、分立和合并:

办理环节:受理、审查、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公示、作出许可决定、颁发(或换发)许可证件。

特殊环节说明:需要组织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审批决定需向社会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可优化办理流程。

2.变更

办理环节:受理、审查(根据变更情形决定是否现场勘察)、作出许可决定、换发许可证件。

特殊环节说明: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申请;其中依法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当同时提出申请。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审批机关作出同意决定后换发许可证件。 

3.终止   

办理环节:受理申请、审查清算报告及安置方案(或终止公告)、核准终止、收回办学许可证及销毁印章、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特殊环节说明: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并制定终止方案。审批机关重点审查清算情况和学生安置方案。

六、受理和审批时限

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法定审批时限:新设、分立或合并为3个月,变更、终止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当场办结;未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新设、分立或合并为36个工作日,变更、终止为8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对外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七、行政许可证件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有效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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