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服务保障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服务保障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2〕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经办银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2〕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服务保障创业就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继续支持10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脱贫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刑满释放人员10类重点群体,以及吸纳上述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除上述10类重点群体和小微企业之外,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新市民主要是指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具体包括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新业态从业人员、省外来滇就业人员。
二、明确贷款额度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人创业按照每人不超过20万元计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担保中心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经营状况确定。
三、完善担保机制
省、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鼓励各地逐步放宽反担保条件,降低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
四、简化申办程序
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按照非必要不提供的原则,减少申请材料,压缩审核、调查、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
五、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
各州(市)、县(市、区)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六、提高贴息资金审核拨付效率
经办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全力保障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按季审核拨付。经办银行在银行结息后7日内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确保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稳健持续推进。
七、明确工作职责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统筹,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可据实适当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承办单位、经办银行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就业工作牵头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对经办银行和承办单位年度申报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以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各州(市)财政、人社部门要对各县(市、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相关资料,报财政部云南监管局进行审核;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出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市场主体的登记基本情况。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经办银行的督促指导,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效落实。承办单位要加强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资质或市场主体行业范围的审核。经办银行要提升服务质效,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并积极做好贷后服务和跟踪管理工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等惠企利民政策宣传,对相关部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八、加强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云财金〔2020〕73号)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