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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09 16:08:09 浏览次数:4809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本厅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编制或者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中期和长远发展规划;

(二)涉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贯彻国家人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议、决定,厅党组提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

 

第二章  确定决策事项

 

第六条  厅党组结合工作实际,综合研究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制订决策事项草案。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实施后评估等内容,并附有草案起草说明。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过程中,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调研。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和12333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7人。

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内容进行论证,应当及时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专业性、技术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决策事项及相关材料送达专家、专业机构。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邀请人社咨询专家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步骤与方法等。

(二)听取意见。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分析论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为无、小、中、大四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可能引发的风险和等级等内容,提出决策可行、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建议,以及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或者其他代替方案。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调研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八条  厅政策法规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下列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

(二)建议部分内容修改完善;

(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厅党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对审议的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八章  执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应当根据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关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决策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决策事项评估报告,报厅党组会议审议,主要包括: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存在的问题;

(五)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实施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依据。

 

第九章  责任追究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程序应该主动接受人大、政府、政协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厅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载明,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6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