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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5 09:35:02 浏览次数:465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局、中心、院、所、办),省社会保险局、省就业局、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3 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与评价,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决策执行到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决策后评估,是对本厅制定或代省政府起草的政策文件,在实施一定时期后,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实施效果、社会影响、存在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决策后评估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决策事项的牵头承办单位为行政决策后评估的责任主体,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工作,相关部门配合评估工作。

第四条 厅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由厅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具体执行落实。决策事项的牵头承办单位应于每年初对需要开展执行后评估的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工作计划,报厅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制定厅决策后评估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满一年的;

(二)行政决策实施后发现实施效果未达到决策制定目的的;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决策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引发较多争议,或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提起合法性审查、由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

第六条 行政决策后评估可根据决策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两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决策事项的牵头承办单位可以开展自行评估;

(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过主要评估论证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

第七条 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八条 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评估方案报厅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开展评估。

(二)组织实施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个别访谈、舆情跟踪、实地考察、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法收集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完成 30 日内,撰写评估报告,报厅推进法治人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厅党组报告。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基本情况;

(二)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的改进建议;

(四)社会公众特别是决策事项涉及的特定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五)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六)提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评估建议;

(七)其他需要纳入评估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调整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厅党组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决定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其中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后,决策事项的牵头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落实,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参与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