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5-14 10:40:34 浏览次数:20224
2015年4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实施。这是我省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实施后,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基础上,我省印发的第二个全面系统地指导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文件,是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指南。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转变为二三产业工人、转变为城镇市民,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城镇就业成为农民工,并逐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形成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国发〔2006〕5号文件实施以来,我省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11月,省政府又成立了云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9年多来,各地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了我省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机制体系,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农民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民工就业规模持续扩大,2014年底我省农民工总量达766万人,其中云南本省籍农民工635万人;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快增长,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明显加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范围和人数比例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落户,与广大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期望融入城镇、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诉求不相适应。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逐步让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进得来、住得下、融得进、能就业、可创业,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李克强总理2015年1月在广东考察工作时强调,我们要的是包容性发展,必须改善农民工、城市困难群体生活条件,努力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他们纵向流动提供公平机会,让他们生活有希望,奋斗有回报。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农民工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任务,标志着农民工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这就要求我们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理解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治国方略对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我国经济增速进入换挡期、结构调整进入阵痛期、转型升级进入加速期后的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农民工工作面临着新挑战,坚持把农民工发展问题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盘布局、统筹谋划,积极发挥我省农民工在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作用。
面对新的形势,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这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发〔2014〕40号文件精神,云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实施意见》,并报请云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后印发。我省《实施意见》的印发实施,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州市、各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
二、《实施意见》提出的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内容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我省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累计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30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进一步深化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努力促进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二)基本内容。
《实施意见》在内容上,既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发40号文件的精神,突出“为农民工服务”这个根本要求,又认真总结吸收了我省在农民工工作中探索积累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充分衔接了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些创新性举措,避免完全照搬照抄国务院《意见》,提出了一些体现云南特色、展现云南亮点的措施和要求。
《实施意见》分六大部分,共30条。
第一部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阐述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提出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总体目标有一个硬性指标,即:2015年—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平稳增长,累计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300万人次。
第二部分: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抓住就业这个核心,提出了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的5项措施和要求。特别是针对我省是农业大省、工业化发展相对滞后、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整体不高、少数民族农民工相对较多、转移就业压力大等实际,提出了扶持云南特色劳务品牌发展和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农民工就业两条重要举措。
第三部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等权益。提出了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工农村“三权”等合法权益、进一步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7项措施和要求。在依法保障农民工农村“三权”等合法权益这条里,除了国发40号文件强调的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外,把林权保障纳入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部分: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从逐步推动农民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序推进农民工城镇落户等5个方面,提出了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的措施和要求。在有序推进农民工城镇落户这部分内容里,提出了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有效控制特定城市落户条件。
第五部分:努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从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农民工人文关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等4个方面,提出了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的措施和要求。其中,针对我省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就业特点,专门提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农民工人文关怀的特殊要求。
第六部分:切实加强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提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等6项措施和要求,确保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到位、经费投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舆论宣传到位。
三、《实施意见》政策亮点
与国发40号文件相比,我省《实施意见》有自身的不同特点和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文件框架结构布局有所变化。《实施意见》在总体要求中,省去了基本原则,增加了重大意义;总体政策条目在40号文件28条的基础上增加了2条举措。将40号文件第四大部分中的农村“三权”问题调整到我省《实施意见》第三大部分内容,即由农民工公共服务内容调整为农民工权益保障内容。
二是结合我省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特殊需要,专门增加了扶持云南特色劳务品牌发展和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农民工就业两条重要举措。
三是在一些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在就业培训工作方面,提出了加强农民工培训统筹规划,开展符合少数民族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加快高原特色农民工发展促进就业,突出做好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等内容。在畅通维权渠道方面,将“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范围”、“推进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我省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融入到《实施意见》之中。针对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的现实需要,对用人单位人文关怀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方面,提出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的具体政策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