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打赢精准 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4 18:07:32 浏览次数:23078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
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云人社办〔2018〕43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已经2018年第13次厅党组会(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人社部发〔2018〕54号)精神,助推全省精准脱贫,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扶贫、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坚持目标标准,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着力加强人社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加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人事人才扶贫工作力度,为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人社部门行业扶贫主要任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实现对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培训全覆盖,三年共培训210万人次(2018年80万人次、2019年70万人次、2020年60万人次);通过扶贫车间、返乡创业带动、有组织劳务输出、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安置等渠道三年实现贫困劳动力就业35万人(2018年15万人、2019年10万人、2020年10万人),到2020年累计帮助100万贫困劳动力就业;各类人才服务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人才智力支撑贫困地区脱贫能力显著增强。
三、工作重点
(一)全力推进就业扶贫
1.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当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一批扶贫车间、社区工厂等载体,为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2018-2020年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对88个贫困县按每年10%增量递增,其中分配给27个深度贫困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增量每年每个县不低于100万元。各地方也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
责任单位:厅就业促进处、省就业局,各州(市)人社局
2.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支持贫困劳动力创业和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推进贫困县建设一批农民工创业园,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劳动者优先提供3年期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给予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厅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省就业局,各州(市)人社局
3.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推动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动力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转移200元/人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一次性交通费补助。鼓励劳务公司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成为劳务经纪人,对招收贫困劳动力并协商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务公司,按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给予其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外出劳动力就业较多的城市建立服务机构,提高劳务对接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
责任单位:省就业局、厅就业促进处,各州(市)人社局
4.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帮扶。通过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开发多种形式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方式,动员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增加劳务收入。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农村贫困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可适量开发一批扶贫工作信息员、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等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就业帮扶安置。符合条件安置在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上的人员,按500元/人/月标准发放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2018-2020年完成3.4万个乡村公共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其中:2018年完成1万个、2019年1.2万个、2020年1.2万个)。
责任单位:厅就业促进处、省就业局,各州(市)人社局
5.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根据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鼓励通过项目制方式,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广泛发动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面向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项目向所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放。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规定标准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企业新录用农村贫困劳动力并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为有就读技工院校愿望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学费技工教育。支持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举办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设一批职业技能实习实训基地。深化校企合作,广泛组织动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开展精准技能扶贫。积极支持对口帮扶技工院校招收贫困家庭学生,帮助毕业生实现就业。
责任单位: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就业促进处、规划财务处、省就业局、云南技师学院,各州(市)人社局
6.不断深化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深入推进沪滇、粤滇劳务协作,积极争取协作项目资金逐年增加,大力开展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扶持就地就近就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等劳务协作工作。积极引进东部地区企业到贫困县建设产业园区,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实施家政和护工服务劳务对接扶贫行动,打造贫困地区家政和护工服务品牌,完善家政和护工就业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厅规划财务处、农民工工作处、就业促进处、职业能力建设处、省就业局、信息中心,各州(市)人社局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7.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充分发挥社保助力脱贫攻坚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责任单位:厅农村社会保险处、省社保局、厅信息中心,各州(市)人社局
8.防范因工伤、失业致贫返贫。继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防范在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从业的贫困人口因伤致贫返贫。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为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应发尽发;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继续实施稳岗补贴和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由参保缴费累计满三年放宽至满一年。
责任单位:厅工伤保险处、失业保险处、省社保局、省就业局,各州(市)人社局
(三)落实医疗保险支持健康扶贫政策
9.开展医疗保险支持健康扶贫。继续落实好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覆盖,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血压等28种慢特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重症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报销比例不低于90%,儿童白血病等9类15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确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经规范转诊转院到县域外住院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县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一站式结算”,减少贫困群众跑腿垫资。
责任单位: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处、省医保中心、厅信息中心,各州(市)人社局
(四)不断加强人事人才扶贫
10.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倾斜措施。建立健全定向招录机制,为边境民族贫困地区专设少数民族岗位,采取定向考录。专设岗位仅针对少数民族甚至特定少数民族进行报名。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可进行适当的生源、户籍限制。迪庆州、怒江州可以按一定比例限制到本州生源或户籍,驻两州的省直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限制到本州生源或户籍,德钦县的岗位可按一定比例限制到本县生源或户籍。少数民族岗位开考比例可单独作出要求。要求少数民族语言的岗位和定向招录普米族、怒族、布朗族、基诺族、独龙族、德昂族、阿昌族、景颇族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岗位,不受普通岗位开考比例的限制。省、州(市)、县级单位可差别划定不同的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县级及以下机关的合格线可低于省、州(市)合格分数线。深度贫困地区县乡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可不受开考比例、专业、工作经历限制,可单独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通过放宽基层公开招聘年龄、学历要求等措施,缓解贫困地区县乡事业单位“招人难”问题。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人事考试院,各州(市)人社局
11.支持贫困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和高级职称评聘岗位数额限制,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实施乡镇有效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制度,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责任单位: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各州(市)人社局
12.为贫困地区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服务。组织高层次专家到贫困地区进行智力帮扶,根据当地需求,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各类高层次专家赴贫困地区开展农业生产咨询服务、专家义诊及支教等活动。着力建好用好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每年按基层需求,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农技推广等工作,充实基层专业人才队伍;每年培训一批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提升“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基层、助力脱贫攻坚的能力;每年安置一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服务地工作的,直接聘用为原服务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有效稳定基层人才队伍。
责任单位: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公务员局,各州(市)人社局
13.落实贫困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按国家要求调整和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落实好乡镇工作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高定工资等政策。在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倾斜。
责任单位:厅工资福利处、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各州(市)人社局
(五)深入开展定点扶贫
14.深入开展人社部门定点帮扶工作。全面落实省、州(市)、县(市、区)挂钩扶贫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为挂钩扶贫点争取项目资金政策支持,做好因村施策、因人因户精准帮扶,挂钩联系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研究帮扶工作。驻村扶贫工作队要认真履职,大力宣传和落实人社扶贫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帮扶作用,提升帮扶实效。
责任单位: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各州(市)人社局
(六)深入开展人社扶贫领域作风建设
15.开展人社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紧紧盯住人社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围绕人社行业扶贫和定点扶贫两项重点工作,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18-2020年)》,对人社扶贫项目、工程、资金、物资等方面进行全面治理,标本兼治构建人社扶贫领域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人社扶贫领域作风明显改善,促进人社扶贫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各州(市)人社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主要领导要作为扶贫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人社扶贫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州(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级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业务工作和扶贫工作,加强与扶贫部门对接,比对贫困人口数据,加强各部门、各层级间的扶贫数据共享,为人社精准扶贫提供支持。积极应用农村劳动力信息登记系统,及时核实、更新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职业技能培训人次等。
(三)提升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进度,提升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干部培训,提升人社干部精准扶贫能力。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窗口经办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精准扶贫工作的调度,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州(市)人社局和厅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汇总人社扶贫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向厅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本部门脱贫攻坚工作情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