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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4/24 12:35:54    阅读次数:4389     

各州(市)党委政法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平安云南建设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平安云南建设各项工作,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为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平安云南建设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政法委(省委平安云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表彰活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政法委(省委平安云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委政法委综治督导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情况见《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件1)。各州(市)、省委平安云南建设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本州(市)、本行业系统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推荐表彰名额

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共设表彰名额50个、推荐名额66个,其中州(市)表彰名额28个、推荐名额44个,省级单位推荐名额22个、表彰名额22个。州(市)推荐名额分配根据近年来各地平安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在全省的考核情况确定;省级单位推荐名额根据各单位在平安云南建设中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成效确定,推荐范围除本单位直属部门外,还可以推荐本行业系统对口下级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四、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2018年以来在平安云南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处级(含)以下单位,评选重点向基层单位倾斜,政法基层单位、基层党委平安办应占一定比例。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不参加评选,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集体原则上不再推荐,如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评选。

五、奖励办法

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表彰决定,对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六、评选条件

坚持实绩导向,每个先进集体均应取得公认的业绩或者创造可推广的经验,在重大难题破解、重要制度机制探索、矛盾风险预测预警预防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组织领导有力

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平安建设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规定,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推动落实、督导问效、考评奖惩。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将平安建设的要求纳入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明确职责、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讲好平安故事,推进平安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社会参与广泛

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统筹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实现问题联治、风险联控、平安联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财力物力保障,加强对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引导、支持和监管,推动平安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调动群团力量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社会组织协同作用,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扶持力度,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平安建设需求。发挥人民群众参与作用,创新完善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组织形式、制度化渠道和互联网时代群众工作机制,拓展人民群众协商新载体,健全人民群众共享新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工作亮点突出

积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在平安建设中探索创造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亮点,推动平安建设取得新成效。积极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探索出具有云南特色、市域特点、时代特征、治理特性的社会治理新路子。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切实提升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水平。创新开展高标准、宽领域、大范围、多层面的平安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解决平安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推进法治和德治相互贯通、协同发力。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平安建设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四)实际效果明显

加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体系建设,提升捍卫国家政治安全能力。深入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统筹做好重点人群服务管理,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提升保卫社会安定能力。推动扫黑除恶常治长效,完善对重点地区、突出问题常态打击整治机制,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重点领域、行业、物品监管,织密织牢安全生产防护网、责任网,提升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推进网络社会综合治理,提升确保网络清朗能力。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满意度较高。在平安建设相关考评中排名前列。没有发生重特大暴力恐怖活动、重特大刑事案件、重特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等。

七、评选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公示、州(市)或省级单位行业系统内公示和全省范围公示。

(一)基层推荐(2022429日前完成)

1.拟推荐对象由所属单位(部门)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2.推荐对象应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其中,属州(市)推荐的,需经所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党委平安建设领导小组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属省级单位推荐的,需经所属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州(市)、省级各单位分别负责审核本州(市)、本行业系统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事迹等,并在分配名额范围内优中选优,评选确定本州(市)、本行业系统推荐对象。

3.按有关程序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做到层层把关,确保推荐对象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省委政法委(省委平安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先进集体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由省级单位、州(市)分别征求省公安厅和州(市)公安机关意见。推荐对象是企业的,需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征求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还需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推荐对象为社会组织的,需征求省级民政部门意见。

4.2022429日前各州(市)、省级各单位要将初审材料报送至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初审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初审推荐对象事迹简介等)、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征求意见表》和《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需按推荐顺序填报)。初审各材料需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光盘(电子版含PDFWORD两种格式)。

(二)初审(2022512日前完成)

5.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并反馈各州(市)、省级各单位后,各州(市)、省级各单位应分别在本州(市)、本行业系统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集体名称和主要先进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各州(市)、省级各单位在本州(市)、本行业系统内公示后,于2022512前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材料包括:复审推荐工作报告、《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和《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复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需按推荐顺序填报)。复审材料需用A4纸双面打印各一式6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以及6寸反映推荐对象单位工作场景的彩色照片4张(电子版含PDFWORD两种格式)。

(三)复审(2022531日前完成)

7.各州(市)、省级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由平安云南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确定拟表彰先进集体名单后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省委政法委(省委平安云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四)表彰

8.全省范围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表彰对象;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证书等。

八、工作要求

(一)确保评选质量。要坚持评选标准,严格评审程序,严把评选质量,增强社会公信力。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求真务实,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铺张浪费。

)营造良好氛围。要紧密围绕先进典型和鲜活事迹,加大平安建设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全媒体方式、大众化语言增强正面宣传表现力、感染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

(三)按时报送材料。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将初审、复审材料按要求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分别于2022429日前、512日前上报。逾期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彰名额。联系人:李、项良华,联系电话:0871-63992882(兼传真);郑朝轩,联系电话:0871-63992895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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