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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表彰奖励 > 内容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5/6/20 16:54:11 阅读次数:1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水利(水务)局: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河湖长制工作,全省河湖长制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攻坚克难、担当作为,持续推动河湖长制实现整体跃升,江河湖泊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善。各地各部门以河湖长制为抓手,压实责任,强化管理,积极探索幸福河湖建设,涌现出一大批担当作为、实绩突出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调动积极性,做好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就评选表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自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以来,云南省范围内一以贯之深化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评选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名额适当向长期从事河湖长制工作、河湖长制工作走在本地和本行业前列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评选总数的20%以内。 (二)表彰名额 表彰“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50个、“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个人”100名。 (三)名额分配 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实行差额评选,按1∶1.2的差额比例分配推荐名额,共分配先进集体推荐名额60个,先进个人推荐名额120名(详见附件2)。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个单位。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此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1.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复苏河湖生态环境、改善江河湖泊面貌、幸福河湖建设探索实践等方面推进有力、成效明显。 2.领导班子团结有力、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清正廉洁,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干部职工队伍拼搏进取、奋发有为、甘于奉献,在推动幸福河湖建设、提升河湖生态环境、水资源优化配置、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在幸福河湖建设探索实践工作方面成绩突出或有特色、有经验、有亮点的。 3.勇于开拓,注重创新,在幸福河湖建设探索实践制度创新、工作推进等方面走在本地和本行业前列,作出突出贡献的。 4.坚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团结协作;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社会形象良好;干部职工队伍素质优良,思想、工作作风过硬。 5.近5年领导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情况,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故。 (二)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热爱河湖管理保护事业,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工作中尽职尽责、主动担当,在本职岗位上表现突出。 2.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水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工作能力强,在推动幸福河湖建设、提升河湖生态环境、水资源优化配置、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明显,取得突出成绩,得到广泛赞誉;热爱河湖管理保护事业,在落实河湖长制,推进河湖管理工作中,扎实工作、勇于创新,业绩显著、事迹突出的。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河湖问题,在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 4.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声誉。 三、组织领导 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评选表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负责此次评选、推荐、表彰的各项工作。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河长(湖长)制工作处,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工作(详见附件1)。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州(市)水利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州(市)级评选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审核工作;省级有关部门作为厅(局)级推荐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推荐审核工作。 四、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自下而上、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2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州(市)范围和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组织推荐和本单位公示 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 各州(市)评选机构和厅(局)级推荐单位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认真审核,研究确定初审推荐对象,并于2025年7月7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指定邮箱。 初审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其中在填写《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时,需根据差额推荐要求,按排序意见依次填写推荐对象。 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工作组织情况、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及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公示、拟推荐对象及其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简要事迹(不超过500字)、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典型感人,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防止千人一面、泛泛而谈。 (二)初审和本地区本系统公示 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建议名单,报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同意后,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州(市)级推荐机构和厅(局)级推荐单位。 各州(市)级推荐机构和厅(局)级推荐单位根据初审反馈情况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本州(市)本系统(部门)范围内公示。对所有推荐对象应征求所在地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还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若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结论的,取消该推荐对象参评资格。公示无异议后,于收到初审反馈意见后10日内,将正式推荐材料(盖章)的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分别归类整理后,报送至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指定邮箱,并同时报送纸质原件(纸质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公示材料(含本地区本系统线上公示截图)、《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6)、《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7),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其中,在填写《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时,需根据差额推荐要求,按排序意见依次填写推荐对象。 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正式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在本地区本系统(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推荐对象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简要事迹(不超过500字)等情况。 以上材料1式3份。 (三)复审和全省公示 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复审,对会议审议通过的拟表彰对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发布表彰决定 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名单,以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名义联合作出表彰决定。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 六、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工作先进表彰活动,是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是对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河湖管理保护干部队伍的有力激励。各州(市)、省级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二)严把标准质量。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要坚持实绩导向,推荐对象应当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注重推荐河湖长制工作中的一线工作人员,工作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绩,群众认可度高、示范引领作用强、系统内外影响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评选标准、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把拟推荐对象政治关、实绩关、身份关、廉洁关,同时注重了解平时表现,确保选准选好事迹突出、精神感人、催人奋进的重大典型。 (三)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推荐,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增强评选表彰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伪造、隐瞒身份和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等行为,撤销其称号,收回奖励。 (四)按时报送材料。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要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七、联系方式 云南省幸福河湖建设先进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云南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河长(湖长)制工作处。 联系人及电话:夏 曦 63640729 63639876 电子邮箱:ynshzb@163.com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华山南路78号光复楼云南省水利厅人事处、河长(湖长)制工作处,邮编:650021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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