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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落实国家扩大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6日 阅读: 11844 次 字体:【】 【 来源: 作者: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国税局了解到,国家为了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加大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据云南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政策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实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实行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云南省国税局也特别提醒,对于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新政策的执行将使更多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下降,对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发经济活力,增加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记者杨春雁)

《春城晚报》2014年5月6日A3/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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