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企业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指南
就业创业类
一、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从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之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经办流程为:
1.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2.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二、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经办流程为:
1.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当地财政和企业(单位)根据情况给予补贴,见习生活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累计见习未满半个月的发放100元就业见习补贴。具体经办流程为:
1.省级财政采取“当年拨付,次年结算”的办法核拨补助资金。当年内,省级财政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拨付补贴资金,次年1月底前,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资金结算报告,并附审核完毕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见习生活补助申报审核表》、见习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费领取名册及省级见习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的复印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资金结算。州(市)补助资金不足部分,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补助省级基地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先将资金拨入省级财政专户,根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送的经费申请报告,将资金拨付各基地。
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一)适用对象
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身份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转让协议)、《职工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新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如《就业失业证》、《毕业证》、《军人退役证》、《农民工服务手册》等)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缴款书》复印件;
4、《云南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5、承贷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贷款额度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部门提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四)贷款期限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五)贷款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承贷金融机构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五、小额担保贷款
(一)适用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我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方式
1.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5万元(其中妇女申请的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申请的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高校毕业生每人10万元以内)计算,总额不超过30万元。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5万元以内计算,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3.还款方式: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三)具体经办流程
1.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工商注册所在地或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县级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
2.应提供的材料(各地区具体要求略有区别,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实际居住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反担保人及反担保证明材料;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3.填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4.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审查、审批;
5.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借贷手续。
六、“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
(一)适用对象
1.2014年4月1日以后登记的,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行业,以及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增加的重点扶持行业的,并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微型企业。属于限制性行业的暂不纳入扶持范围,属于禁止性行业的禁止扶持。
(二)具体扶持措施
1.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2.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三)经办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并实际货币投资达7万元后,只需提供“三书两证照”即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微型企业创业计划书、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2.初审查验。承办部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进行初审,并对经营场、投资规模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工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3.会审公示。县(市、区)民营办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会审委员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名单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即可列入扶持范围。
4.拨付资金。确定扶持企业后,县(市、区)民营办向财政提交拨付申请,县(市、区)财政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
5.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作为承贷银行,对县(市、区)民营办推荐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和审批流程,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七、人才招聘服务
企业可通过省人才市场招聘所需人才。
(一)现场人才招聘流程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办理单场招聘或会员招聘。
2.提供单位招聘信息。
3.招聘会当天凭发票或会员卡办理入场。省人才市场将为参会企业提供标准展位一个,配备桌子一张、椅子两把,免费提供饮用水及招聘文具。
4.免费制作招聘信息海报,会场滚动广播,招聘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招聘信息。
(二)委托招聘
针对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省人才市场可通过各种渠道帮助企业招聘人才。企业只需提出需求,确认人才结果,从而节省中间的筛选、面试环节,减少人员的投入,避免重复操作,节省大量工作时间。具体经办流程为:
1.咨询洽谈
2.提供需求信息
3.职位分析审核(可行性分析)
4.签订业务合同、交费
5.信息发布
6.人才寻访、报名
7.资格审核
8.笔试(或测评)
9.面试
10.体检
11.录用
(三)网络招聘
企业可通过云南人才网开展网络招聘活动。具体经办流程为:
1、注册成为人才网站的会员,在人才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收集求职者资料,查询合适人才;
2、本省单位申请者,须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须提供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同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外省单位申请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并直接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转账付费。
社会保险类
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基数计算
企业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
(二)从业人员退休
企业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
2.管理或技术岗位女职工年满55周岁;
3.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且连续在生产或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
4.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
6.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的,由本人申请,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
(三)具体经办流程
1.办理参保登记
企业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4)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办理退休
(1)从业人员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单位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企业,直接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退休证。
(2)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一)缴费基数计算
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10%。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具体经办流程
1.企业新参保业务办理
企业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需提供正式书面申请、单位成立批文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单位人员花名册、单位职工上年度6月和12月工资表及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单位新增人员参保业务
提供新参保登记表、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资料。
3.职工医疗保险信息变更业务
(1)单位合并、分立:提供单位书面申请、合并分立证明文件、人员名册。
(2)个人停保:提供停保申请表、调令、解除劳动关系或死亡等证明文件。
(3)个人退保:提供退保申请表。
(4)个人续保:提供续保申请表、调令等证明文件。
(5)在职转退休:提供在职转退休申请表、退休审批表、退休证、最低缴费年限审批表。
(6)个人参保信息变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
(三)特困企业离休干部补助医疗统筹费补助政策
特困企业全额缴纳医疗统筹费发生困难时,可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省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由省财政给予补助。特困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离休干部花名册、连续三个月企业工资报表、证明单位属特困企业的法律文书、财务报表、其他证明材料。
十、工伤保险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和临时性、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的小微企业,可以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一)缴费基数计算
企业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提取一定比例、经营服务面积核定人数和吨矿产品相应费率的方式计算并缴费,实行实名登记参保。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工伤认定
1.可申请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可申请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具体经办流程
1.工伤保险登记。企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事故目击证人(两人以上)的证言;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4)受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6)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十一、失业保险
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缴费基数计算
企业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应当按月到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按月代为扣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企业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具体经办流程
1.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化参保的管理模式,符合参保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应提交资料:
(1)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2.失业保险金申领
企业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企业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机构自受理失业登记1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计发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告知。
十二、生育保险
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一)缴费基数计算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0.8-1.0%,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省级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8%降为0.4%,连续执行3年。
(二)职工生育保险享受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具体经办流程
1.生育保险参保
企业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并出示以下证件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
(3)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或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证明原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5)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6)企业法人或经办人如是港澳台外籍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证件(永久性)和入中国境内的证件原件且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盖单位公章)
2.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2)职工的身份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
(4)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企业。
职业能力建设类
十三、职业技能鉴定
企业职工可申报职业技能(通用工种)鉴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所需材料
企业职工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可对照规定申报条件,向本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所在企业未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可向设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
1.《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结)业证复印件、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
3.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四张。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需提交:
1.《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结)业证复印件、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
3.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四张;
4.个人技术总结、单位推荐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技术论文一式三份。
(三)具体经办流程
1.职业技能鉴定所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考生报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职业技能(通用工种)鉴定职工的资格进行初审;
2.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3.职业技能鉴定所编排考场,安排考评人员、监考人员;
4.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考评人员、监考人员,派遣督导人员;
5.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考试,并录入全部考试成绩;
6.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确认全部考试成绩,合格的生成证书号,打印证书,确认发证信息。
十四、“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
(一)重点培养范围
“云岭首席技师”重点选拔培养我省烟草、能源、交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石化、生物、旅游、装备制造、光电子等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已组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技师、高级技师可继续申报“云岭首席技师”。
(二)申报条件
“云岭首席技师”申报对象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带徒传艺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行业技术能手、云南省“兴滇人才奖”、云南省技术状元、云南省技术能手、云南省劳动模范、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作出显著贡献。或在技术岗位上有重要贡献、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多次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具有生产应用价值。
3.在带徒传艺和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所带徒弟多次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前五名或省级(全国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
(三)具体选拔程序
“云岭首席技师”实行竞争式选拔,每年选拔一次,指标为40—50名,推荐名额将以大于选拔指标一定比例下达。
1.“云岭首席技师”选拔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对“云岭首席技师”候选人、项目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3.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无异议者,确定为“云岭首席技师”。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授“云岭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牌匾。
(四)申报材料
1.“云岭首席技师”申报材料
(1)《云岭首席技师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以及主要技术成果、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签章)。
2.“云岭首席技师”推荐单位材料包括:
(1)申报“云岭首席技师”及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项目报告,包括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工作室计划目标等。
(2)推荐单位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等。
(3)能够为“云岭首席技师”提供1:1的比例配套经费支持的承诺,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提供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承诺。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五)经费扶持
“云岭首席技师”在培养期内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连续支持5年,同时所在企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已经组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云岭首席技师”,省级财政给予工作经费支持4年,所在企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云岭首席技师”在岗期间,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贴3万元。
十五、技师培训项目补贴
(一)补贴范围
国家和我省各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主要是我省烟草、能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石化、生物、交通、旅游文化、商贸流通、装备制造、光电子等产业企业,以及我省茶、糖、胶、蔬菜、民族工艺等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高原特色产业发展急需和紧缺高技能人才的职业(工种)。根据我省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补贴对象
我省各类企业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
(三)补贴标准
1.新技师培训补贴标准。在企业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评”)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政府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在企业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评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政府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2.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政府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四)具体经办流程
1.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按规定组织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向所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依托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承担培训任务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云南省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名册》;
(2)《云南省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3)培训后取得证书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新技师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也可由发证机关提供证明)或高级技师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4)申领单位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十六、申报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年活动
各行业企业集团每年可自行申报2-3个职业(工种),经审核纳入各级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年活动项目。具体经办流程为:
(一)经审核被定为竞赛年活动的职业工种,各行业企业承办单位可组建竞赛专业委员会,组建裁判组,具体负责起草制定各工种的竞赛规程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自行确定各工种初赛、选拔赛和决赛时间;应主动联系和邀请同行业工种的其他单位职工共同参加。
(二)各项赛事的具体方案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核准,同时抄送省总工会技协办备案。大赛分为初赛、选拔赛和决赛(或省级选拔赛),时间由承办单位自行确定。
(三)各工种竞赛的初赛选拔由各承办单位的州市级机构或公司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共同开展实施,决赛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实施。每项赛事结束获决赛前三名的优胜者名单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
竞赛结束后,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胜出的第一至三名选手给予表彰奖励。
劳动关系类
十七、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中的基本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1.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条款。企业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服务期约定。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八、集体合同
企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本单位职工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一)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二)订立程序
1.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共同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
2.双方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3.签字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三)集体合同变更及解除
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或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十九、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可与职工代表就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1年进行1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二)协商程序
1.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2.代表的产生。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企业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协商双方同时需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3.双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工资协议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经讨论通过后,由企业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4.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5.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二十、劳动争议调解
企业应依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争议调解具体流程
1.由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企业专技人员管理类
二十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
(一)申报条件
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1.国有企业。在我省国有企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学历和资历符合相关规定,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云人社发〔2011〕289号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属范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2.非公经济组织。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并按规定与所在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学历和资历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不属范围),可不受户口、人事档案托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方面的限制,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二)推荐申报程序
1.国有企业。由个人申报、所在企业审核推荐后,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非公经济组织。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相应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推荐,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未实施人事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企业审核同意后,报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推荐,并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推荐申报所需材料
1.个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一式两份(表格可从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www.ynhrss.gov.cn)。
2.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现有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同时,需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应合格证书复印件;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
3.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包括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原件)、论文和著作(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的原件需经推荐审核单位审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验公章。
二十二、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具体经办流程为:
(一)执(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方式为网络报名。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填写本人资料并上传照片,选择报名及合格证书领取地点,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用网上银行进行网络交费。
(二)考生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到相应的考点参加考试。
(三)填写《合格人员登记表》(职称外语考生除外)。在云南人事考试网上点击“成绩查询”按钮查询成绩,成绩合格的考生点击“合格人员登记表”按钮填表,成功提交后表格左上角状态栏显示为“待审核”。
(四)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证明(注明就任职务与工作年限)和成绩单原件各一份到报名点进行证件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登记表状态为“办理中”后即为复审成功。
(五)待《合格人员登记表》状态变为“待州市领取”或收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即可到复审点领取证书。领取合格证书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如受委托代领合格证书,请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人才服务和人事代理服务类
二十三、公共人才服务及人事代理业务
(一)业务范围
企业可到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有偿办理以下公共人才管理相关业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才引进、人才调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安置的审批,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才集体户落迁及管理,指导流动人员基层党组织建设,接收、转移流动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收缴管理党费。
企业可到人才市场有偿办理以下各类人事代理业务:企业人才引进、人才调整、集体户落迁及日常管理、毕业生就业接收安置、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办理五险一金、合同录用鉴证、办理集体户内人口的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人事档案管理(人才中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策划、人事外包、其他相关代理服务。
(二)所需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一份,留存复印件。
2、 经办人授权书一份。
3、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职工情况一览表一份。
(三)具体经办流程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单位人事专员携带其劳动合同到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室开具调档函,待档案到人才中心后,由单位填写《云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交档案室存档),进行档案管理,该项业务免费。
2.学生就业安置
人事代理单位和派遣单位接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三年就业期限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可申请办理学生就业安置手续。
(1)应届(当年)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
企业接收应届毕业生应到云南人才市场接件窗口提交以下材料: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公司)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
(2)往届毕业生(三年就业期限内)办理改派
企业接收往届毕业生应到云南人才市场接件窗口提交以下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一张、用人单位接收函2张、原报到证开有就业单位的原单位出具解除证明。
(3)办理学生就业安置手续
学生毕业或改派后,企业到云南人才市场接件窗口提交以下材料:毕业生持报到证的原件、复印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省外院校毕业生需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先到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确认盖章);毕业证的原件、复印件。
3.集体户籍管理
企业接收的应届大专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及三年就业期限内大专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在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流动调整手续(调动)的人员、父母双方在职(单位与云南省人才市场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在有效期内)、在户(父母双方户口均在云南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新生儿,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云南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1)毕业生落户
单位接收就业期限的毕业生,办理了学生就业安置手续和档案转递手续,签订《云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后,用人单位到云南人才市场接件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迁昆落户申请表》一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学生就业安置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户口迁移证原件一份或户籍证明原件一份(个人落户申请一份)、用人单位落户证明一份、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三张半寸彩色、白底版免冠大头近照、身高、血型、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和申请落户人相关信息采集表(主要采集父母亲和配偶的身份证号信息)。
(2)调动人员迁户
企业引进人才的,办理调动手续和档案转递手续,签订《云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后,到云南人才市场接件窗口提交以下材料: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调整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在职证明、在昆没有房屋的证明(由单位出具)、租房协议、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一份、本人落户申请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三张半寸免冠大头近照、身高、血型、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和申请落户人相关信息采集表(主要采集父母亲和配偶信息)。
(3)新生儿落户
新生儿落户需到云南人才市场接件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申请、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军人证明原件)、父母双方的在职证明、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昆明市内的部队)、爷爷奶奶及外公外婆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租房协议、单位无房证明、父母双方的民族不相同,要写申请确定小孩的民族(小孩可以任意跟随一方民族)、父母双方的籍贯不同,要写申请确定小孩的籍贯(小孩可以任意跟随一方的籍贯)、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
4.人员流动调整
(1)人员调入
单位需引进符合调配条件的人才,到云南人才市场接件窗口提交材料。
不迁户口人员调动调配,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单位开具接收函、2、原工作单位开具调出函(或者一年内辞职证明)、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一张、本人不在的出示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出示身份证。
迁户人才调整调配,提交一下申报材料:干部(人才)调动申请报告(一人一份)、《干部调动审批表》(一式二份),需有调出、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及调出地人事(组织)部门的签章意见、《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才调整手续登记表》(一式二份),需有申报单位签章意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需有申报承办单位签字盖章、调动人员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一份)、调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调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调动人员属非农业人口户籍证明(一份)。若有随迁人员需要提供以下附件:夫妻随迁者的非农业人口户籍证明(一份)、 夫妻随迁者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夫妻随迁者的未就业证明或退休证明复印件(一份)、随迁子女的非农业人口户籍证明(一份)、随迁子女的《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或《出生证》复印件(一份)、随迁子女年满十六岁至十八岁的“在校读书证明”一份。
(2)人员调出
人员调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开具商调函(没有人事权单位由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或人社局开具)、人事代理单位或派遣单位开具同意调出函(或者一年内辞职证明)、毕业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二份、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出示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出示身份证。
二十四、国有企业人员调配
国有企业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调配手续
(一)国有企业人员调入
1.调入人员的范围
调入国有企业的人员,必须是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在职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调配政策。
2.所需材料
(1)主管单位人员调动请示一份,《干部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职称,学历(单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身份材料: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应附《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每人一份;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调动,200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应附《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复印件一份,200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附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或《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国有企业单位的人员调动应附党委或党组出具的在职正式职工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3)需要迁移户口的人员应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属夫妻分居的人员,应提供配偶在昆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照顾家庭困难的人员,应提供照顾对象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证明、医院证明各一份,属独生子女还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
(二)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
1.留学人员安置
(1)符合安置的留学人员范围
获得国外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2)符合安置的条件
我省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因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缺少开展工作必需的基本条件等原因,在原工作单位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经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的;出国前无工作单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回国后需安置到我省各用人单位发挥专长的。
(3)所需材料
主管单位安置请示一份、《云南省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一份、《云南省申请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一份、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一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一份、需要落户或恢复户口的人员,应填写《情况登记表》一份。
2.博士后出站
博士后出站人员需报送的材料有:主管单位接收安置请示一份;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复印件一份;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博士后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需要落户或恢复户口的人员,还应填写《情况登记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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