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5日 人办职发[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建筑经济专业队伍的建设,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各地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增设建筑经济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中的经济基础知识部分不变,只在专业知识实务考试中增设建筑经济专业的内容。
二、考试工作从1995年起实施,考试日期定为1995年10月28日,报名时间为同年3月。请各地做好该专业考试的准备工作。
三、从1996年开始,该专业的资格考试工作纳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并与其同步进行。
四、已报名参加其他经济专业考试的建筑经济专业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可以改考建筑经济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