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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劳动关系 > 内容《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办理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4/11/14 12:43:41 阅读次数:23091一、行政许可依据: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外事办公室、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颁发<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1996〕16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 二、就业许可办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两年以上相应的经历; (四)无犯罪记录: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男性一般18至60周岁;女性一般18至5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就业许可的申请: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首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岗位空缺和聘用条件等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通过新闻报刊发布招聘信息,若30天内(含30天)无本国公民应聘,方可申请聘请外国人。 (二)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向地、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所需材料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所在的地、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就业许可证书。中央驻滇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人,可持所需材料直接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所在的地、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就业许可证书。 四、申办就业许可证书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原因的申请报告(报告要求明确聘用外国人的国籍、姓名、护照号码、工作岗位及申请原因、申请事项); (二)由国籍国权威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无本国公民应聘该职位的证明; (四)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可在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ynhrss.gov.cn中下载); (五)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 (六)聘用意向书; (七)拟聘用外国人具有拟聘岗位的相关资格证明(凡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人员需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八)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九)拟聘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十)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代表机构提供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一)外国企业常驻云南省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但须凭有关证明和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 (二)用人单位的直接投资人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的职务的可不提供所需材料第(三)、(七)项材料。 (三)外省市企业在滇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若是外文的,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五)《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过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六)持职业(Z)签证入境后,在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证》。
办理机构、地址、电话及时间 办理机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受理地址:昆明市如安街56号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604、601、603室 邮编:650031 咨询电话:12333 联系电话:0871-63630710、63630601、63630603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周五为整理资料及业务学习时间不受理申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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