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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文件 > 就业创业 > 内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回头看”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7/2/14 10:26:24 阅读次数:17529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开展全省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300号)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要求,认真做好我省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 重点督查国务院已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职业资格管理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情况。主要督查五个方面: (一)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国发〔2016〕68号、云政发〔2015〕4号等文件公布取消的共八批45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含云南省政府发文取消的由我省自行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批共20项),是否均已停止考试鉴定发证活动。 (二)除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条件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项目以及进行收尾考试等后续工作外,是否存在变换花样继续组织考试鉴定发证的情况。 (三)各地区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经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部取消。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开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确有存在的,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其他社会评价项目是否存在以职业资格名义开展的培训认证活动,是否违法违规设置准入、上岗资格条件,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行为。 二、督查方式 (一)全面自查(1月26日至2月28日) 各州(市),各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要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照自查重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落实情况,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按照工作职能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承担、开展、参与的相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2017年3月10日前会同电子版分别报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重点督查(3月1日-3月7日) 在自查的基础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将视情对部分州(市)、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重点督查,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各州(市)、各部门和各行业提交的相关自查材料进行核查。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此次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是确保职业资格改革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对照此次督查重点和要求,自查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活动。按照工作职能职责,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督查自查工作情况由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牵头收集汇总;技能类职业资格的督查抽查工作情况由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牵头收集汇总;我省涉及国务院已取消技能类职业资格的鉴定、发证情况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汇总。汇总材料请务于3月15日前反馈职业能力建设处,形成全省自查报告后按时上报人社部。 (三)认真领会,抓好落实。坚持问题导向,施行零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实事求是报告、不能漏报。如抽查发现存在瞒报谎报情况,将严肃问责,确保职业资格清理落实到位,不留死角。建立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监管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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