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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技能强省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7/9/28 10:25:35    阅读次数:26472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云南省技能强省行动计划(2017—2020年)

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企业、各中央驻滇企业,各技工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能强省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云政发〔2017〕40号),进一步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水平,推进技能强省战略,创造技能人才红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现技能人才培养重点突破

(一)实施“云南首席技师”培养工程。“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更名为“云南首席技师”培养工程,实行竞争式选拔,每年选拔一次,指标为40—50名,“云南首席技师”领衔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创新、带徒传艺。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连续支持5年,同时所在企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云岭首席技师”在岗期间,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贴3万元。

    (二)实施“云南技师”培训计划。每年为传统支柱产业、8大重点产业、“五网”建设以及我省茶、糖、胶、蔬菜、民族工艺新培养5000名产业工人技师、高级技师。对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培训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2000元;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3000元;对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每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1000元。

(三)实施“云南技工”培养计划。发挥技工院校主阵地作用,稳定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全省技工院校每年招生力争达到4万人。各级人社部门、各技工院校要周密组织、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招生任务分解到县、区及乡镇、街道,协调教育部门统一开展招生宣传,加大招生宣传力度、不断拓宽招生渠道,确保培养计划任务的完成。严格规范招生秩序,科学设置学制和招生专业,搞好防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各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助学金、免学费政策,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实施“云南工匠”培养计划。大力扶持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经济开发价值、鲜明民族风格、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部分采用手工制作的民族民间工艺领域能工巧匠培养,每年培养10万名“云南工匠”(任务分工见附件1)。面向民族民间工艺品制作(含斑铜、斑锡、乌铜走银、银饰工艺品、紫陶、木雕、围棋制作、根雕、竹编、藤编、草编、玉雕、砚雕、观赏石加工等)、民族民间生活用品制作(含金器、银器、铜器制作、锡器制作、铁器制作、陶器制作、民族刀具、弓弩、马鞍、舟船等)、民族民间服饰制作(含刺绣、扎染、织锦等)、民族民间旅游食品制作(含小吃、休闲食品、旅游食品等)、民族民间民居建造(含粉刷彩绘、砌筑、竹木建筑、石雕等)、民族民间乐器制作(含三弦、葫芦丝、巴乌、木鼓、象脚鼓等)、旅游产品制作、制茶(含普洱茶、红茶、绿茶制作等)、民族药材加工、花卉种植加工等,遴选一批有一技之长、有一定影响的民族民间工艺技能人才,鼓励其创新工艺、研发新品、弘扬云南民族民间工艺文化,支持其以师带徒和专业化培训方式培养一大批扎根云南民间的工艺传承人和技能人才。

二、推动技工教育持续创新发展

(五)落实提升技工教育发展水平各项政策。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高等学校设置规定,首批将2所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2017年实现招生,招生人数不少于1000人。巩固技工教育发展成果,继续保持技工教育规模,全省技工院校每年培养规模力争达7.5万人次。督促争取到职业教育补短板工程项目的技工院校,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实施好职业教育补短板工程,确保资金安全。协调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每年争取项目支持一批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就业质量高、服务能力强、办学整体实力领先的优质技工院校进行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初具条件的国家级重点技校、高级技工院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层次,申办技师学院。

(六)落实促进技工教育创新发展各项政策。协调教育部门将技工院校纳入全省中职学校统一招生、统一计划、统一宣传、统一录取平台。协调教育部门按省政府要求,将入读技工院校的学生计入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统计范围。协调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末省属技工院校在校生人数所占省属中职学校在校生人数的比例,落实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分配给技工教育的部分。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省属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生均经费参照高职高专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同步提高,省属普通技工学校生均经费与省属中专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同步提高。

    三、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

(七)加大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发挥牵头职能部门作用,把加大政策资源和资金整合力度,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技能脱贫千校行动、转移就业百日行动计划、“两后生”职业培训计划等专项行动计划,确保工作运作顺畅,取得实效。按照“渠道不变、用途规范、统筹安排、优势互补、各计其功、形成合力”和“项目管理权限不变、项目实施主体不变、检查验收标准不变”的原则,重点在县一级整合人社、农业、扶贫、科技、工青妇及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项目、资金、设备、师资等资源,用好用足各类涉及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用好用活各项政府性资金,鼓励各地在实施培训项目时合并“同类项”,累积和叠加使用各专项培训资金。

(八)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力度。实施百万职工培训计划。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大职工培训工作力度,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企业中青年职工、待岗职工、转岗职工、失业职工开展职业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审核按有关文件执行。开发符合云南特点的职业培训包,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开发培训包补助。对企业组织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试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按有关文件执行。

(九)大力提升重点群体技能素质。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提升计划,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能力提升行动、创业引领行动、校园精准服务行动、就业帮扶行动、权益保护行动,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和“大学生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组织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落实好相关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组织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参加培训,力争使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都能接受1次相应的补贴性职业培训,落实援企稳岗政策。

(十)配合实施好各专项培训。配合各级农业部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培育一批具有高素质、高技能、会管理、会经营、讲道德、有责任的新型职业农民;配合各级扶贫部门实施雨露计划,确保每个孩子学会一项有用技能,使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创业就业能力得到提升,阻断贫困代际传递;配合各级团委实施青年能力素质提升计划,以培养青年脱贫生力军为核心,分类指导农村青年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配合各级妇联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计划,对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女性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配合各级残联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引导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符合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四、增强技能人才对产业发展促进作用

    (十一)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云南技能品牌建设。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申报、评审、认定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做好年度预算和就业专项资金计划,每个国家级基地给予500万补贴,每个省级基地给予400万元补贴;指导各州、市树立技能品牌意识,依托技能人才相对集中的特色镇、特色村,打造一批特色技能品牌。州市重点打造1-2个全国叫得响的技能品牌,县市区重点打造1-2个全省叫得响的技能品牌。省级每三年组织开展“技能强省示范县”、“云南技能品牌”命名活动。

(十二)推进技工院校校企合作融合发展。建立政府部门、行业企业、技工院校合作机制,加大引企入校力度,引导企业可到技工院校建生产线,共建生产性实习工厂,探索校企股份制合作、独资经营、租赁承包、前校后厂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鼓励技工院校各系部分别与企业合作,实现一校多企、一个专业多个企业。鼓励技工院校与合作企业共同建立科研基地、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共同培养科研型、生产型、销售型技能人才。鼓励技工院校与民营(中小)企业合作培养技能人才,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输送技能人才。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在云南技师学院建设云南民族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十三)鼓励技能人才创业创新。鼓励各企业(集团)强化技能人才创新成果交流转化,加大技能人才技术创新奖励力度,不断提升技能人才整体创业创新能力。落实技能人才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推动知识、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政策。督促按规定落实国有企业技能人才停薪停职创办企业的政策。经单位批准停职停薪人员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继续由原单位按规定缴纳;停职停薪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按其停职停薪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三年期满后辞职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停职停薪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保留单位的个人足额缴纳个人和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升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水平

(十四)重点打造竞赛品牌。指导各技工院校、各企业(集团)对标世界技能大赛项目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好每两年一届的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国技能大赛的云南省选拔赛;联合州市、行业协会重点组织普洱茶、木雕、银雕等项目国际、全国和全省性技能大赛,提升云南技能大赛水准,打响云南技能品牌,建立淡化理论考试、强化技能考核的评价体系,重奖获奖选手。争取财政支持,加强竞赛教练、项目翻译、技术指导等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改善竞赛设施设备、场地条件。

(十五)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各地和各行业企业广泛开展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对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技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开展政府引导、工会动员组织、行业企业集团实施和社会组织各方参与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每年竞赛州市级不少于2个职业工种,全省40个左右职业工种。与工会共同指导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开展全省各级各类职工、技工院校系列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六、加大技能人才激励

    (十六)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对经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向财政报送预算,次年下发;每3年组织1次全省高技能人才表彰,推荐评选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授予“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证书,颁发证书并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表彰办法及评选相关规定另文下达;对由我省选派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12万元、8万元、3万元,教练员、技术指导、技术翻译等专家团队给予同等标准一次性奖励,当年向财政报送预算,次年下发。对我省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授予“云南省技术能手”称号。

(十七)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支持各州市、各企业(集团)发展技能人才党员和评选劳动模范,积极推荐技能人才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省委联系专家休假活动;各地、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下属优秀技能人才带薪休假、休假疗养、体检等活动;指导国有控股企业探索关键技术技能岗位持股、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实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等激励办法。探索对参加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并做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从成果转化中以奖金、股份或期权等多种方式给予相应奖励。落实生产一线做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带薪学习、休假疗养、出国进修等方面,与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落实优先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和“兴滇人才奖”“云南首席技师”“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参加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选。

(十八)提升技能人才成长空间。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指导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建立具体的技能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对技能人才做到科学评价、合理使用。落实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政策,对取得工程技术类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按大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按中专学历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申报评审程序和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参加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方面,分别享受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相应政策待遇及就业补贴政策。将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就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按规定参照享受我省现行的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十九)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的技能人才引进政策,鼓励用人单位自主采用刚性或柔性方式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对我省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参照“云岭英才计划”享受有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设置特聘岗位引进我省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办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和服务。对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在户籍、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州市和用人单位设立“名匠”专项引才项目,鼓励企业、职业院校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引才。

(二十)加强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要支持技工院校行政管理人员等教职员工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进修培训活动,将技工院校教师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支持技工院校招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获得“云南省技术能手”以上荣誉的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可打破原有的招聘条件限制,不拘一格招聘,进一步放宽学历、年龄等限制,简化程序,重点考察应聘者的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灵活运用考核、考察等方式招聘。在2016年试点的基础上,在技工院校教师中全面组织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高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从2017年起,将州、市属技工院校(含民办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和核准权限下放至州、市,实行属地管理。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快制定出台贯彻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技能强省工作牵头部门职责,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省政府40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办法,进一步充实完善技能强省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机制。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与工作衔接,确保过渡时期政策落实不断档,扶持对象享受政策不受影响。

(二十二)加大宣传动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加大政策宣传、解读,作为做好技能强省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推手。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报道技能强省各项政策、重要活动开展、先进工作经验等情况。通过长期、全面、有效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吃透政策,让广大用人单位准确把握政策,主动监督政策实施,更好地运用政策实现技能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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