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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文件 > 就业创业 > 内容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06/11/22 20:43:00 阅读次数:24537劳动部 劳安字[1991]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条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资格,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并 第九条 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条 特种作业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由劳动部制定,培训教材由省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实施国家监察。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 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考核中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具备条 第十八条 考核单位除应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九条 主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 第二十二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印。未按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复审内容为: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复中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第二十五条 跨地区流动施工的企业,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 第二十九条 证件变更管理 第三十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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