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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06/12/30 17:47:00    阅读次数:16917     

 



云劳社办〔2006〕169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云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元月试行以来,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意识不断增强,用工行为日趋规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使这项工作更加深入持久地开展,我们在总结《办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充分吸纳部分州、市(县)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劳动保障新的任务和要求,对《办法》进行重新修改,制定了《云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企业  诚信等级  评价  通知

云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规定



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企业进行的信用等级评价,并对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三、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与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同步进行,一年评价一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保障执法人员的配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组成由劳动、监察、就业、社保、劳动工资等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参加的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与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开展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

四、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统一考核指标的原则。

五、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企业依法招用劳动者情况;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依法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情况;

(五)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六)依法实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情况;

(八)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九)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标准: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Ⅰ、Ⅱ、Ⅲ级;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评定,采用100分制,按分值划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Ⅰ级,80分(含80分)以上为Ⅱ级,70分(含70分)以上为Ⅲ级(具体考核项目计分标准见附件1)。

七、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方法程序:

(一)申报。由企业申报或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按规定的诚信等级评价标准自评。

(二)初步评价。各州、市根据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及日常监察掌握的情况按评价标准进行初评,必要时赴申报企业采取听、看、查、问等方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拟评定为I、II、III级诚信企业名单。

(三)征求意见阶段。各州、市要将拟评价为I、II、Ⅲ级诚信企业的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各种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示后七日内未有异议的用人单位确定最终评定结果,并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义予以公告,同时在媒体上公布结果。

(四)Ⅰ级诚信等级的评定。各州、市应将拟评为Ⅰ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相关材料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申报Ⅰ级诚信企业的材料有: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推荐表或材料、申报单位自评材料、当年执法年审台帐、同级工会,工青团,妇联征求的意见和评价小组最后结论的复印件。上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由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将拟评定为Ⅰ级诚信企业的单位进行最后审定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批准为省Ⅰ级诚信企业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未获得省综合组批准为Ⅰ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Ⅱ级诚信单位评价标准予以评定。

(五)Ⅱ、Ⅲ级诚信企业由各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综合组评价。获得Ⅲ级以上的诚信企业,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表彰。

八、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管理:

(一)获得Ⅰ级诚信等级企业的用人单位,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云南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标牌,可享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免予一年对其进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和日常巡视检查,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和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对连续二次以上被评为Ⅰ级诚信的企业,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提高诚信企业知名度,增强诚信企业社会效应。

因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被举报投诉,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给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情况属实的,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诚信企业荣誉,并在全省进行公布;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根据需要对获得Ⅰ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进行抽查检查。

(二)对获得Ⅱ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在年度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时可免除流程审查程序,直接进入总审,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引导和培养,帮助尽快晋升为Ⅰ级诚信企业。

(三)对获得Ⅲ级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督察,帮助完善各种制度,尽快晋升为Ⅱ级诚信企业。

(四)Ⅱ、Ⅲ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因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被举报投诉,由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取消其诚信企业荣誉,并通过本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对申报未达到Ⅲ级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其重点帮助,跟踪指导,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六)评价为劳动保障诚信Ⅲ级以上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级档案(见附表2)。

(七)获得Ⅲ级以上的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因违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取消诚信等级的,由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写诚信企业失信登记表(见附件3),重新参加诚信等级评价。

(八)获得Ⅱ、Ⅲ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奖励项目。

八、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2005年试行的《云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附:1.云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一览表

    2.云南省诚信企业档案信息登记表

    3. 云南省劳动保障失信企业登记表




附件1

云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一览表

序号

考核项目

序号

子项目名称

单项分值

考核内容

计分办法

自评分

评议分

一

企业依法招用工 (10分)

1

办理招工录用登记

3

是否依法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录用登记

企业招用工未进行录用登记不计分。

2

收取抵押金(物)情况

4

是否非法收取劳动者抵押金(物)等

企业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不计分。




3

招用技术人员

3

是否依法查验(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招用未取得国家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不计分。




二

劳动合同管理

(25分)

1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10

是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计分,企业职工部分签订劳动合同的扣7分。

2

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10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变更等手续是否规范

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合同到期未办理解除(终止)、续订、变更等手续的不计分。




3

签订集体合同

5

是否签订集体合同,并按要求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未签订集体合同不计分,签订后未进行审核的扣2分。




三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5分)

1

工作时间遵守情况

3

是否严格遵守工作时间

违法或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计分。

2

休息休假制度遵守情况

2

是否遵守休息休假制度

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不计分。




四

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10分)

1

工资支付

4

是否按时支付工资

违反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不计分。

2

加班工资支付

1

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拒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不计分。




3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5

是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不计分。




序号

考核项目

序号

子项目名称

单项分值

考核内容

计分办法

自评分

评议分

五

遵守职业培训规定 (5分)

1

职业培训制度

1

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

未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不计分。

2

组织职业培训

2

是否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培训

不按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不计分。




3

职业资格证书

2

是否按规定对于从事技术工种和特种作业的职工实行持证上岗

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工作的不计分。




六

实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5分)

1

女职工保护

2

是否依法对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

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未实施特殊保护的不计分。

2

未成年工保护

3

是否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是否有非法使用童工现象

对未成年工未实施特殊保护的、有非法使用童工现象的不计分。




七

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

(30分)

1

基本养老保险

6

是否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交费的不计分。

2.企业职工未全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扣5分。








3.企业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扣4分。








2

失业保险

6

是否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未交费的不计分。




2.企业职工未全体参加失业保险的扣5分。








3.企业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扣4分。








序号

考核项目

序号

子项目名称

单项分值

考核内容

计分办法

自评分

评议分


七

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

(30分)

3

基本医疗保险

6

是否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交费的不计分。


2.企业职工未全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扣5分。









3.企业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扣4分。









4

工伤保险

6

是否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1.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交费的不计分。





2.企业职工未全体参加工伤保险的扣5分。









3.企业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扣4分。









5

生育保险

6

是否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1.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未交费的不计分。





2.企业职工未全体参加生育保险的扣5分。









3.企业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扣4分。









八

依法建立企业保障规章制度

(5分)

5

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建立及备案审查情况

企业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不计分。



九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况(5分)

5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况每项扣一分


总评分

等级评价







附件2、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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