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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07/12/5 10:41:00    阅读次数:15561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厅办[2007]79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全面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省、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07年6月30日前批准)。

二、职责分工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省就业局负责其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省厅培训就业处具体承办经省厅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2月30日前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见附件),汇总后报省厅培训就业处。

三、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检自查阶段,2007年11月30日—12月12日。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对照《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及评估标准》(厅办[2004]150号)逐一检查,并对一年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重点是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等的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其就业的情况,于2007年12月13日前连同书面总结和《许可证》(正、副本)一并报送到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07年6月30日后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参加年检,但要自检自查,形成书面总结。

  第二阶段:审查评估阶段,2007年12月13日—12月31日。

  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各培训机构的自查报告,结合《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45号)文要求,组织专家认真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写出年检总结报告,报厅培训就业处。

  第三阶段:复核换证阶段,2008年1月2日—1月31日。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的年检工作总结,进行复核认定并换发新的《许可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由省厅培训就业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许可证》。

  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2007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和换发新证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年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培训就业处。

  联系人:张河生,电话:0871—7195737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表    号: 劳社统就业10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84号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22日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个、人、千元
 职业培训机构数 在职教职工总人数 兼职教师人数经费来源总计 培训人数 结业人数按训练对象分组按训练期限分组按获取证书分组就业人数 
劳动
预备
制度
定点
培训
机构
数
教    师有偿培训收入女    性劳动预备制学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在职职工其他人员六个月以下六个月至一年一年以上初级职业资格中级职业资格高级职业资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农村劳动者
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总计                        
 补充资料: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实体以外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教育)机构数                ,劳动预备制学员人数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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