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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就业局关于开展2008年就业再就业及创业培训地点培训机构认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08/2/15 15:50:00    阅读次数:22127     

 

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开展2008年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2008年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机构必须是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云南省职业培训许可证》并且经年检合格在2008年有效职业培训机构。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必须是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许可证的职业培训机构;有较为稳定的专职协调、管理人员和专家队伍;机构功能完善,工作流程清晰,有固定的从事创业培训教学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建立了创业培训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及培训后跟踪、服务;能起到创业培训示范作用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申报流程

各地发布今年培训计划,并向职业培训机构发出邀请。愿意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在2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的申请及申请开展培训的主要工种,并提供单位具备开展培训的资质、承担培训工种的范围和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

州市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进行考察评审,要注意把握培训专业的设置、培训机构的分布,确定主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并在3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就业局。

省就业局对各州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查,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3月30日前下文明确各地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资质及允许培训的工种、等级,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全省开展就业再就业及创业培训的机构由省就业局统一确认,州市和县区就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具体管理事宜。

                                              云南省就业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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