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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通知公告 > 内容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3/5/24 9:20:00 阅读次数:41801云人社发〔2013〕98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 三、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温津贴支付制度。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四、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遵守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露天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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