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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 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06/11/23 13:12:00    阅读次数:26641     

                                 劳办发[1994]340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
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
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
月的工资。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
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
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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