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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06/11/23 13:21:00    阅读次数:21999     

                                 劳部发[1995]262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企业对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引
起了离退休人员的不满,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
纠正。对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
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照国家
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
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
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
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
金。
    四、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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