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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云南人社厅    发布时间:2007/1/10 14:46:00    阅读次数:30158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待遇的政策,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我省最低工资水平,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关怀,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确保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

为切实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根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并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等因素,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下表调整:

地 区

类 别

月最低

工资标准(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  用  地  区

一 类

地 区

540

5.0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二 类

地 区

480

4.4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 类

地 区

420

3.9

其他各县。

本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批准调整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按单位劳动时间计算的最低工资数额。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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