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处),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本地区、本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职改)部门和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反映。
附:《云南省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云南省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通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了流动手续并保存人事关系与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办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国家及省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不另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报相应职改办委托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中的基本推荐条件和外语条件。国家人事部已组织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层次不再组织评审,应该规定参加统一的资格考试。
第六条 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向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申报。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
4、学历证书影印件(16K规格);
5、资格证书影印件(16K规格);
6、职务聘书影印件(16K规格);
7、外语考试成绩(16K规格);
8、反映技术水平能力、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对申请人填写的学历、资历、业绩等内容要认真审查核实。评审通过人员,按我省分级管理办法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发资格通知和颁发资格证书。有关具体事宜由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统一办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起点资格,可按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定资格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提出考核意见,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审核确认。
第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应将其考核、评审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资格的流动人员聘用、工资待遇等均由聘用单位自主决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强的严肃工作,在流动人员中开展此项工作情况复杂,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逐步完善此项工作。